江苏,一位68岁老人雨天在河边洗拖把,不慎失足落水,被救起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家属悲痛万分,向河道管理方索赔91万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长江云新闻、逐浪新闻) 2024年10月26日傍晚17点左右,江苏无锡惠山区,68岁老人刘某扛着拖把,独自一人去自己经常去的河边台阶上洗拖把。 这个台阶是村民长期用来取水、洗工具等的便民设施,老人刘某也连续在这里洗拖把洗了20年之久,可以说是轻车熟路了。 万万没想到,这天他在这个最熟之地结束了一生! 这天,一直下着雨,石阶因积水变得非常湿滑,河水又深,光线还暗,但老人并没意识到危险,依旧像往常一样在台阶上弯腰开始洗拖把。 监控里显示,老人在洗拖把时,由于重心前倾,一不小心脚下一滑,一个趔趄就从台阶上掉进了河里。 整个过程,仅仅持续了几分钟。 老人不会游泳,在水里不断扑腾着大喊“救命”,对岸群众发现后跑过来将他救上岸再送医院。但因溺水太久,伤势过重,悲剧还是发生了,老人终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了。 因为洗一个拖把而丢了性命,真是太不值当了! 家人得知噩耗,哭得撕心裂肺。 事后,警方通过调查,排除他杀可能,确认老人坠河身亡是自身不慎导致的,没有第三方外力侵害。 但是老人家属却不认可警方的结论,认为老人之死是河道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将全部责任推给河道管理方及街道,比如: 河道临近居民生活区安全隐患大,周边没设防护栏、没贴安全警示(其实10米外电线杆上有“小心落水”标示),也没做防滑处理,垃圾清理也不及时,夜间还没有照明,等等,因此将河道管理单位及街道告至法院,要求索赔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万元。 也就是说,家属认为老人虽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河道管理方没有消除安全隐患、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这才导致老人坠河而亡,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得不说,家属这个主张太过偏颇了。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等,对案件有了全面认定,认为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雨天路面湿滑、河边活动风险行等有基本判断力,雨天冒险近水作业,这才是导致老人悲剧的直接原因,主要责任在老人。 还有河道石阶属于传统便民设施,符合乡村实际,不是高危区域,是公共自然区域,与商超、游泳池等完全不同,不可能承担无限的安全义务。河道管理方职责仅限于疏理河道、日常保洁,没法按要求必须对石阶加护栏、设标示,雨天湿滑是天气导致,傍晚17点仍有光线,河道并非市政道路无强制照明要求,判决老人坠亡与河道管理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河道管理方与街道均无责。 因此一审驳回家属诉求。 不料家属不服,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河道方存在管理失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调查发现一审判决合理,维持原判。 这起悲剧看得人五味杂陈...... 老人意外离世,家属悲痛欲绝,让人十分同情,但不是“谁死谁有理”,情绪代替不了法律,悲痛也不能成为索赔的理由,总之意外与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公共管理区域与人为管理区域”也不能相提并论,河道属于公共区域,其安全义务不是无限的,整个河道不可能都装上防护栏,都铺满防滑垫,还必须24小时都有人看守,这也太不现实了。 家属的索赔行为,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不是冷漠,而是守住了法律底线,守住了公平与正义。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