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赔偿34万。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2024年12月28日,赵某在安徽濉溪县临涣镇某村高压电线附近垂钓,在移动过程中触电身亡。事后,家属起诉供电公司索赔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在案涉路段铺设高压电线符合国家标准,且高压线下设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合理安全标志警示牌,故原告主张某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高压电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0%即34万余元。 报道指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也要赔偿损失,法院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进行判决的。 也许是我等对法律知识欠缺之故,对这样的判决还是难很理解,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给予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