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在一个老弄堂里,住着78岁的老阿婆,她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身患帕金森

韩胤案件 2026-03-15 22:17:06

上海闵行,在一个老弄堂里,住着78岁的老阿婆,她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身患帕金森病,行动早就不方便了。阿婆的生活全靠保姆照料,但她每月的退休金只有5000,而保姆的每月工资高达6800,不够的部分,一直是外甥两口子在添补。外甥想接她去常州养老,卖掉她名下的房子来解决今后的花费,老人同意了,但却被居委会给卡住了,因为阿婆还有8个兄姐,亲属关系盘根错节,这监护权,谁敢轻易给? 阿婆的老屋里,总飘着股膏药混着旧家具的气味,一般人都不爱进这屋。 张阿婆多数时候只能坐在床沿,腿脚早不听使唤,下地走两步都难。 负责照料阿婆的保姆,已经在阿婆家干了多年,工资从几百块钱,已涨到了每月6800。 比阿婆的退休金还高出一截,那多出来的1800,加上两人每月的生活开销,都是阿婆的外甥徐先生两口子默默担着。 阿婆是徐先生的九姨,目前他们来回跑也力不从心了,便琢磨着不如把九姨接到常州,由他们自己照顾。 顺便把阿婆住的这套老房子卖了,用卖房的钱给老人养老。 再说,他们自己生活也不是太富裕,为了老人,他们已经贴补的够多了。 不料,他们想卖房时却被告知,卖房可没那么简单! 就算他们愿意把老人接走养老,也不是说能接人就能接的。 原来阿婆已被认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房得先有监护人。 而指定监护人,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 徐先生跑去申请,却在居委会那儿碰了软钉子。 不是为了别的,就因张阿婆家那本“族谱”实在太复杂。 她排行老九,上头有八个兄姐,有的已过世,有的后代远走他乡,甚至有的还在国外,平素极少走动。 居委会负责人愁的头疼:现在要是图省事,把监护权给了徐先生。 将来万一哪天冒出个某某的儿子、某某的孙子,回来争产问责,这责任谁能扛得起? 这不是钱的问题,是关系到老人往后安生立命的大事。 居委会给徐先生说,这事必须慎重,先要起诉到法院,得等法院那边,把其他亲属情况查清楚核实了,我们才敢出证明。 话说到这份上,徐先生和妻子陶女士也没了脾气。 理是这么个理,人家也是怕日后有扯不清的麻烦。 这样,阿婆还得在老房子里多住一段时间。 终于🈶居委会的人专门上门,想听听张阿婆自己的意思。 其实老人说话已经含糊,咿咿呀呀的讲不清,幸亏那一阵头脑还算清楚。 问她愿不愿意让外甥来处理卖房,和照顾她的事,她费劲地点着头,断断续续地重复,同意……我同意。 这句话,成了眼下最关键的凭据。 老人心里明镜似的,自己无儿无女,到了动弹不得的时候,能指望的也就是这个外甥。 她也不想去养老院,愿意跟着外甥去陌生的常州生活。 有了老人这句明白话,徐先生两口子心里也稍稍安定了些。 可居委会那边,态度依然谨慎。 这场围绕一位孤老晚年托付,与财产处置的拉扯,还在继续。 一边是血亲的担当,与现实的无奈。 现在张阿婆每天沉默地坐在老房子里,等着一个能决定她最后归处的答案。 对这个事有网友认为,那些亲戚从不来往,也从不照顾老人,凭啥非得给他们利益? 也有人认为,目前应在居委会的见证下,趁老人清醒时立下遗嘱,或当面签订赡养协定。 既然外甥一直贴钱在帮助老人,那就谁付出,谁得回报才对。 那么,这事儿在法律上怎么说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张阿婆无配偶、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其兄弟姐妹属于“其他近亲属”有监护资格。 但外甥徐先生夫妇,长期照顾阿婆,还补贴生活费用。 从情感和实际付出来看,他们也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和能力。 不过,徐先生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要成为监护人,须经居委会同意。 这就是,为什么居委会在监护权指定上非常谨慎。 他们也需综合考虑各方情况,确保符合阿婆的利益,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网友出主意,只要遗嘱做好公证,阿婆的财产由外甥继承,外甥负责养老,把老人接到家照顾,房子卖掉贴补空缺费用。 对于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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