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人都有疾病,年幼的孩子更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48岁村妇为了缓解经济压力,春节

律安说法 2026-03-14 10:48:18

家里人都有疾病,年幼的孩子更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48岁村妇为了缓解经济压力,春节前,在家宰了一头猪,留了16斤肉过年,将剩余的358.8斤肉全部拉到村口销售,结果,一斤肉还没有卖,就被市监局逮个正着。按照规定擅自经营未经检疫的肉,肉不仅要全部没收,最低还要罚款10万元!村妇原本将面临赞成,不过市监局在得知村妇的实际情况后,结合其违法情节,仅没收了猪肉,对村妇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悉,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文山州砚山县一村民。 杨某艳家里好几口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病,年幼的儿子更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一家人的吃穿用度、平时看病的钱,都落在了杨某艳一个人的身上。 年前,眼看着别人家里都在欢欢喜喜备年货,迎接春年,自己家吃饭看病的钱还没有着落,便琢磨着做点小生意,多挣点钱补贴家用。 思来想去,杨某艳想着春节村里各家各户多多少少买猪肉,但是村里没有卖猪肉的,如果要买就必须跑到县里的市场买,买得少了专门跑一趟不划算,而且有些人年纪大了,也不方便。 于是决定到市场买一头猪,自己宰猪自己在村里卖。 说干就干,2026年1月12日一早,杨某艳跑到县里的生猪市场,挑了一头毛猪。 次日天不亮,杨某艳便在家里买的把猪宰好,留了16斤过年用,将剩余的342.8斤猪肉全部拉到村口。 杨某艳想着只要按10.5元一斤的价格把肉全部卖掉,就不负自己辛苦一场。 可令其万万没想到的是,杨某艳刚把摊位摆好没多久,一单还没开张,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却来了。 随后,市监局的执法人员查看了杨某艳摊位上的猪肉,发现这些肉的胴体上,既没有加盖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便向杨某艳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因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些证件,也从来没听说过卖猪肉还需要这些手续,一下子就慌了,向执法人员解释,自己是头一次卖猪肉,不懂这些规矩。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执法人员也没有为难杨某艳,耐心地跟杨某艳解释,生猪不能自己屠宰、未经检疫,直接进行销售,否则,就会危害大家的身体健康,而后暂扣了杨某艳的全部猪肉,并对杨某艳立案调查。 杨某艳眼见自己的猪肉全部被扣押,又想到自己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顿时忍不住落泪。一边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一边忍不住掉眼泪,跟执法人员说起了自己的难处。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只在于处罚,更在于教育,劝人向善。 执法人员随后核实到杨某艳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后,也没有一味的处罚杨某艳,又考虑到杨某艳属于小摊贩、首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情,最终决定对杨某艳从轻处罚,决定没收了杨某艳销售的342.8斤猪肉,并对杨某艳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责令杨某艳不得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并依法提起告知了杨某艳。 而在法定期限内,杨某艳没有提出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在接到正式的处罚后,按时缴纳了罚款。 对此,有网友表示,食品安全大于天!贫困不是违法的借口,市监局对杨某艳的处罚既有温度也有力度!值得点赞! 也有网友表示,5000元处罚对于这样的家庭也有点多!警告一下就行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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