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旬大爷早晨办完事,去比自己妻子小20岁的情人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突然晕倒。事后老人女儿要求女子赔偿49万,法院会怎样判? 当天早上9点左右,大爷走进了王某丽的家,两人很快发生了性关系。可就在温存结束后,大爷突然浑身无力,直直地晕倒在地,没了动静。 王某丽当场就慌了神,她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拿起大爷的手机,给大爷的女儿朱某园打了电话,语气慌张地说:“你爸在我家犯病晕倒了,快打120,再叫家里人过来。” 朱某园接到电话后,半信半疑,没有立刻拨打120,而是先和自己的兄弟姐妹联系核实情况,一番折腾下来,直到10点23分,她的丈夫才拨通了120急救电话。等急救人员赶到王某丽家时,大爷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彻底没救了。 事情发生后,大爷的儿子朱某登第二天就报了警,怀疑父亲的死因有问题。 出警后,仔细勘察了现场,没有发现打斗痕迹,也没有外伤,最终认定大爷是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大爷的儿子朱某登在接处警登记表上签了字,认可了父亲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 当时大爷的儿女们悲痛不已,找到王某丽讨要说法。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丽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自愿赔偿大爷家属12000元,大爷的两个儿女朱某仑、朱某园代表家属签字,承诺拿到钱后,立即把大爷的遗体拉回家处理后事,以后不再追究王某丽的任何法律、民事责任,王某丽也不再追究家属在她住处停放遗体的事。 协议签完后,王某丽当场支付了12000元,朱某仑也签了收条。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可谁知道,大爷的家属处理完丧事后,越想越觉得吃亏,觉得12000元太少,根本不足以弥补他们的损失。 于是,大爷的妻子李某花和四个儿女一起,把王某丽告上了法院,张口就要491796元赔偿,理由是王某丽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大爷死亡,而且王某丽和大爷发生性关系,是大爷猝死的诱因,王某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的时候,王某丽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相当于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权利。 大爷的家属提交了不少证据,有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自己是大爷的近亲属,有索赔的资格;还有大爷2023年9月16号的体检报告,证明大爷生前身体各项指标都健康,不是因为自身疾病猝死;还有笔录、电话录音,证明王某丽和大爷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打120,还喊人把大爷拖到门口,延误了救治。 不过法院审理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核实,发现其中一份录音有问题——家属提交的和案外人孙学起的录音,孙学起明确说自己事发时不在现场,事后到了现场也直接离开了,和家属说的“孙学起和王某丽一起把大爷拖到门口”不符,所以这份证据没有被采纳。 法院最终的审理意见很明确,首先,大爷和王某丽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而且大爷死后没有进行尸检,具体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不能证明性关系就是诱发大爷猝死的原因。 其次,王某丽作为普通人,没有专业的医护知识,她不知道大爷有什么隐藏疾病,也无法预见大爷会突然晕倒,不存在过错。 至于家属说的“王某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法院认为,事发时只有王某丽和大爷在场,她确实有救助义务,但她在大爷晕倒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大爷的女儿,让家属拨打120、赶来现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毕竟王某丽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急救经验,不能要求她像专业医护人员一样进行急救。 更关键的是,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王某丽已经支付了12000元赔偿,家属也签了字,承诺不再追究责任,现在反悔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费用也由大爷家属承担。说白了,就是王某丽不用再赔一分钱,之前给的12000元,也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赔的。 这件事说起来,其实就是一场由婚外情引发的闹剧和悲剧。 大爷一把年纪,不顾自己的年龄和家庭,偷偷和情人私会,最终丢了性命,本身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的家属,拿了赔偿签了协议,转头就反悔,张口要49万,说白了就是想讹钱,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诚信,没有证据支撑,没有合法理由,自然得不到支持。 王某丽虽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她和有妇之夫保持情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这场官司,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婚外情不仅会破坏家庭,还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悲剧;同时,签了字的协议就要算数,诚信做人,别想着出尔反尔,否则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