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管理岗!退休年龄是55岁不是50岁!”北京,一大妈刚满50岁便被以公司以从事的是非管理岗位,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妈不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应该到55岁才退休,与公司理论未果后,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依旧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而最终公司因为官网上的一张截图,被判赔偿大妈94万。 据悉,7年前,时年45岁的张大妈与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张大妈入职后一直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从来没出过什么差错。 2024年9月11日,也就是在张大妈50岁生日当天,张大妈所在公司的人事突然把张大妈叫到了办公室,递过来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语气平淡地表示,张大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当天起就不用再来上班了。 张大妈闻言,当场就懵了,认为自己也才50岁,也根本没有做好退休准备,当即便表示拒绝。 而公司态度坚决,表示张大妈在公司从事的是非管理岗位的工作,退休年龄就是50岁,自身也是依法办事。 原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确实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干部”与“工人”的身份逐渐淡化,尤其是在企业。 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延迟退休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在当时,张大妈如果退休前从事的确实是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确实就是50岁,而如果从事的是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就是55岁。 面对公司的说法,张大妈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入职以来始终从事的是管理岗位,自己的退休年龄应该是55岁,与公司理论未果后,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94万余元经济赔偿金及32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 怎样才算管理岗位?是不是管理岗位该如何确定?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是否是管理岗位,优先看书面约定:比如劳动合同中明确标注了岗位性质(如 “管理岗”“管理人员”),或企业出具的岗位说明书、任命文件,都是最直接的认定依据。 其次要穿透形式,探究本质,看劳动者的实际履职内容:管理岗的关键是承担统筹、决策、管理类职责(如负责部门工作安排、人员管理、业务统筹等),而非单纯的事务性、操作性工作。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明确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像本案这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岗位性质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法庭上张大妈与公司依旧各持一词、争论不休,而因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大妈的岗位系非管理岗位,又因张大妈提供的一张公司的官网的截图及公证书,显示自己系管理人员。 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张大妈的岗位为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岁,公司以张大妈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张大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核定张大妈的未休年假工资后,最终裁定公司支付张大妈94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1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 随后,张大妈所在的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均判公司败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