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带着儿子出走数月,就因为公公离世前留下遗愿,想把自己儿子的姓氏改成他们家的,可是女子一直不同意,说自己40岁才生下儿子,当时丈夫是同意儿子跟着自己姓的,现在怎么可以反悔?但丈夫为了完成父亲的遗愿,不得不这样做,在看到妻子不同意后,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可是妻子说我们有一儿一女,大女儿跟着你姓,小儿子跟着自己姓,这都是提前商量好的,你怎么能出尔反尔?妻子觉得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们好,应该继续一起生活,不同意分开,法院也支持妻子的想法,认为丈夫并没有提供两人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不予离婚。 素材来源于:长江云新闻 李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最开始为张先生生下了一个女儿,当时女儿的姓氏自然而然随了父亲。 后来条件好了,两人觉得一个女儿有点孤单,要不再生一个二胎吧。 两人合计好后,在李女士40岁的时候再次怀孕,这次生下的是一个小儿子。 当时李女士就想,既然生两个宝宝,要不第二个宝宝跟着自己姓吧。 在和张先生商量的时候,对方居然同意了,就这样,小儿子就一直跟着李女士姓。 对于这件事,李女士的公公是不大满意的,他一直怂恿张先生要把小孙子的姓氏改成随自家姓。 但是李女士一直不同意,协商好的事情,怎么可以改呢?李女士觉得这是不尊重自己。 再说跟谁姓不都是他们的孙子吗?怎么还是老旧的思想? 所以在公公在世的时候,这件事一直没有完成,也让他耿耿于怀。 后来公公在离世之前又找到张先生,说起这件事,一定要让他想办法把小孙子改成和他们一样的姓,不能断了香火。 张先生看着父亲这个唯一的心愿,在世的时候没有满足,心想父亲过世了,自己一定要替他完成。 因此就再次找到李女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李女士把小儿子的姓氏改过来。 李女士再次感觉被冒犯了,不谈姓氏倒觉得没啥,张先生越是提这个要求,李女士就越不答应,李女士觉得如果答应了,自己在这个家的地位就完全无足轻重。 所以李女士立即带着小儿子离家出走,数月都没有回来。 张先生也是苦不堪言,一边是父亲的心愿,一边又是李女士和儿子,他思前想后,想用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这次纠纷。 结果法院认为,子女跟着谁姓都符合法律规定,既然之前协商好的,那么协议有效,小儿子跟着母亲姓没有问题。 不过,张先生随即提起离婚,以此来逼迫李女士退让,完成父亲的心愿。 可是李女士却觉得,两人的感情没有问题,这件事都是公公在里面作祟,要不是公公提起姓氏问题,哪来这些矛盾? 所以李女士认为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矛盾,不至于离婚,再加上有两个孩子,一家人和和睦睦过日子才是最好的,不能委屈孩子。 法院当然认同这一点,再说张先生确实没有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判决不予离婚。 网友们看到这个事情后,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觉得张先生想要完成父亲的心愿情有可原,但是不能愚孝,这样反而会伤害自己的小家庭。 不应该因为是父亲的遗愿就一定要完成,要看是否会伤及身边的人。 如果因为父亲的心愿伤及李女士和小儿子,那不是得不偿失吗? 所以一定要让李女士把小儿子姓氏改过来,实属有些自私。 当然,李女士如果能退一步想,不管小儿子跟谁姓,都是他们的孩子,如果顾及老人心愿,其实也可以配合改姓,也无伤大雅,更不会伤及双方感情。 当然,这件事要看个人想法,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李女士坚持不改没有错,改了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子女姓氏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受法律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只要夫妻双方提前商量好,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单方面反悔。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当初已经约定小儿子随母亲姓,张先生事后想擅自更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先生因为改姓问题起诉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改姓必须双方同意,不能用离婚施压,也不能违背之前的约定。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家庭内部关于孩子姓氏的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推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