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任性,一个冲动!”江苏,一男子与一女子的车辆发生剐蹭。 因见仅留下了一道

律安说法 2026-03-11 11:48:53

“一个任性,一个冲动!”江苏,一男子与一女子的车辆发生剐蹭。 因见仅留下了一道浅浅的痕迹,又是单行道,男子遂提议拍照后挪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男子的做法一点也没有问题! 怎料,女子却态度强硬、拒绝挪车,坚持要等交警到场。 这也就罢了,女子在交警到场后仍拒绝挪车,在交警调取监控期间,不仅言语上不依不饶,挑衅、辱骂男子,甚至假摔倒地称被推伤。 即便如此,男子依然保持克制,表示要不是自己孩子在车上,就揍你了! 谁料,女子直接来了一句:“你们这种人就不配有小孩!” 男子当场怒了,用手指着女子让女子再说一遍试试,怎料,女子又把“你们这种人就不配有小孩!”这样的话重复了一遍! 男子最终情绪失控,“啪”的一巴掌扇在了女子的脸上,打得女子哇哇大叫,蹲坐在地上。目击群众见状直呼打得好!她X的欠揍! 随后,女子起身,拽着男子的手臂撕咬,而后看到交警朝自己这边看,松手跑向交警向交警求助。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也直呼打得好!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管如何,都不该动手,动手性质就变了! 确实,女子因琐事,堵车、挑衅、辱骂男子,其实就是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男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完全可以依法维权,要求警方对女子进行处罚! 而虽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入了正当防卫,即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但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暴力侵害行为,像男子这样被辱骂后,出手伤人,是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男子一时的冲动,让原本有理,是受害者的自己,变得无理的一方,侵权的一方。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也面临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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