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个40岁的已婚女子,跑到练歌厅唱歌却看上了26岁的小伙子。女子说自己单身

芹姐说法 2026-03-06 19:01:06

辽宁,一个40岁的已婚女子,跑到练歌厅唱歌却看上了26岁的小伙子。女子说自己单身,跟小伙子热聊一晚上,还给男子转账1216元。后来关系熟络了之后,女子就背地里跟小伙子去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的行为。后来还一直约会、赠送礼物,就这样女子前前后后一共给小伙子花了有8万多。纸包不住火,丈夫得知这一切,要求小伙子还钱遭拒,双方直接闹了上诉。 谁知道到了最后,花费8万元,原配老公要求小伙子全额退款,最后只判回了6611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本新闻取材于:潇湘晨报·晨视频报导) 要说,没事还是少去练歌厅啊、酒吧这种,不管是已婚丈夫,还是已婚妻子,进去的似乎都存在点猫腻事儿。 张某生日这一天,姐妹们相约了去练歌厅唱歌庆祝。张某还特意打扮了一下,要说虽然才40岁,长发飘飘、妆容精致,还挺好看。 点的这个包间,负责服务的是一位男性服务员李某。小伙子才26岁,长相俊朗,说话温和,服务也很周到。 要说虽然张某一直在跟小姐妹们唱歌,但是她的眼神,则一直在扫视着李某。她的眼里,充满了对李某的向往。 之后,张某不仅跟李某搭话,还要说自己是单身人士。 就在这个晚上,两个人在包间里热聊了很久,越聊越热切,相见恨晚,互相也留了联系方式。 当晚,张某就给李某转账1216元,还说之后会经常过来唱歌,就点他的包间。 后来有没有过来唱歌且不说,张某私下却跟李某有了不少来往。两个人还经常一起相约了吃饭、看电影。 来往了没几次,张某就跟李某情到深处、去酒店里开了房间。正式发生了、本不该进行的行为。 可能年轻小伙子就是给力吧,张某可喜欢他了,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一言不合就是转账,510、1315、666、888等这些钱款说给就给,表达自己的心意。 前后也就几个月的时间,张某为李某花去了8万多元。 其中,转账的费用有1.4万多;餐饮住宿大概4.8万多;其余的就是消费购买礼物等。 很快,看到妻子每天都打扮得花枝招展,张某的行为被丈夫起疑心了。 有一天丈夫王先生查看银行流水,发现里面的资金消耗很奇怪,越看越不对劲。 尤其是520元、1314元,这类型的转账,带着明显的暗示,丈夫很快顺藤摸瓜,查到妻子有外遇的情况。 王先生愤怒的很,要知道自己辛苦赚的钱,却被妻子花在其他男人身上,还给自己戴了一顶...大大的...绿帽子。 想到这里,王先生浑身都在发抖。 询问了妻子,张某也承认,但是也不多做解释,就把李某的联系方式给了丈夫。 丈夫又找李某去要求赔偿,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需要如数返还。 但是李某表示:这些都是她自愿的,是赠与,他不需要退还。 王先生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给上诉了。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工作人员先对张某的消费账户进行分类。类似520、666、1314等这类的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认定为是情感赠与,不需要退还。 李某表示,自己也有给张某的转账,这个就属于返还了一部分钱。 一共转账14338元,扣除了特殊含义的转账,再扣除李某的还款,最后判定李某需要返还6611元给到王先生。 其他那些购买礼物的消费,属于生活消费,没有情人赠与依据,包括李某也有了退还,这些费用则无法判赔。 本案释法: 女子有了外遇,给外面的小伙子购买吃的、或者其他生活消费,这些钱款大概4万多,但是没有收据凭证。女子的丈夫是否可以合理追偿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依法追偿。 妻子多次带着外面的男子出去开房、住宿、消费、购买礼物等,即便没有凭证,但是只要搜证确定花费在夫妻婚外情开外的支出,丈夫都可以主张追偿。 要知道,没有凭证,并不等于无法追回。 但是吃完饭、消费完之后,婚外的男子也及时将钱款退还给妻子了,这笔钱丈夫则无法再去索要了,基本可以拉平。 面对这份6611元的判赔款,李某表示:我也从没有要求她给我花钱,都是她主动的,相处的时候也是真心的。现在让我赔偿,我会按时退还的。 有人说,那么,既然说转账1314、520这些,可以不认为是赠与,那么转移财产就一直按照这个数目转账,是否可行呢? 这个就值得探索一下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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