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育儿嫂照顾刚出生的婴儿,某晚让婴儿趴着睡觉,她背对着玩手机。约20-30分钟后,她发现婴儿已面朝下、嘴唇发紫,送医后婴儿不治。家属将她告上法院索赔33万余元,女子辩称家属证据无法证明婴儿死亡与她有因果关系。法院判了! 2024年6月,金华蒋家迎来了男婴蒋某。因夫妻二人工作繁忙,雇了细心的育儿嫂张某照料。初时,张某认真负责,让蒋家人放下心来。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某渐渐放松警惕,开始在工作时间沉迷于手机,忽视婴儿的安全。 2024年8月14日,蒋某因生病虚弱,张某将他趴在床上,只在意一时的姿势而不做进一步检查。她全然不顾孩子的安危,沉迷于玩手机,长达20到30分钟未回头查看。最终,张某惊慌失措地发现婴儿已经面朝下,面色发紫,呼吸近乎停止。 尽管急匆匆送往医院,但蒋某不幸去世,蒋家人悲痛欲绝,控诉张某不负责任。张某却毫无悔意,甚至狡辩责任,激怒了蒋家人。最终,检察机关展开调查,真相渐露。 会商结果显示,事发时婴儿蒋某本身患有疾病,身体较为虚弱,但张某的不当看护行为,是导致孩子死亡的重要推手——她让孩子长时间处于趴卧状态,这种姿势会造成孩子胸腹部呼吸肌运动受限、口鼻部呼吸道部分阻塞,加剧呼吸功能障碍,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进了孩子呼吸衰竭的进程。 简单来说,就算孩子本身有病,只要张某尽到看护责任,及时调整孩子的睡姿,时刻关注孩子的状态,这场悲剧,根本就不会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张某的看护行为,与婴儿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明确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接受雇主委托,负责照料刚出生的婴儿,就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职责。 可张某在看护期间,明知婴儿生病、身体虚弱,却仍将其置于趴卧姿势睡眠,还背身长时间玩手机,未及时观察婴儿状态,明显违反了基本的看护义务,存在严重疏忽,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结合公检机关的会商意见,张某的疏忽行为,确实与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认定,婴儿蒋某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张某的疏忽行为,仅为次要因素。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张某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定,张某承担10%的轻微责任。 据悉,事发后,张某迫于压力,已经向蒋某家属支付了3万元补偿款。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蒋家人33万余元的全额索赔请求,判令张某在已支付3万元补偿款的基础上,再赔偿蒋某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合计赔偿16万余元。 判决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觉得“判得太轻”,毕竟一条生命没了,13万根本弥补不了家属的伤痛;也有人觉得“公平合理”,毕竟孩子自身有病,张某只是次要责任,但她的失职,终究要付出代价。 这里必须敲黑板,给所有育儿嫂、所有雇主,上一堂刻骨铭心的法律和责任课,每一条都有明确依据,不容辩驳。 第一,育儿嫂的责任,从来都不是“看孩子”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规定,家政服务合同中,受托人(育儿嫂)应当按照约定,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是照料刚出生的婴儿,更是需要全程监护,丝毫不能松懈,张某的行为,早已违反了这份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职业操守。 第二,专业育儿嫂,必须知晓新生儿的看护禁忌。新生儿(尤其是出生不足3个月的婴儿),颈椎和呼吸肌尚未发育成熟,绝对不能独自趴睡,这是行业基本常识,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不可能不知道,她的疏忽,本质上就是不负责任,甚至是漠视生命。 第三,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靠狡辩就能推翻的。张某辩称“无因果关系”,但公检机关的会商意见、法院的审理,都明确了她的不当看护,加剧了孩子的病情,推动了死亡进程,这种因果关系,不需要她认可,法律自有判定。 第四,雇主雇育儿嫂,一定要擦亮眼睛。很多家庭图方便、图便宜,找育儿嫂时不核实资质、不查看背景,最终酿成悲剧。记住,育儿嫂的资质、责任心,比什么都重要,必要时,一定要安装监控,全程监督看护过程。 这场悲剧,最无辜的,还是那个刚出生没几天的婴儿。他还没来得及看清这个世界,还没来得及感受父母的疼爱,就因为一个育儿嫂的粗心和不负责任,匆匆离开了人世,留给父母的,是一辈子无法磨灭的伤痛。 而张某,虽然只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了13万余元,但她这辈子,都要背负着“害死婴儿”的枷锁,受到良心的谴责和世人的唾弃。她的行为,不仅毁了一个家庭,也砸了自己的饭碗,更给整个育儿行业,敲响了警钟。 也提醒所有新手父母:孩子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雇育儿嫂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不要轻易完全放手,全程监督、及时沟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悲剧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