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6岁小女孩跟着奶奶去打麻将,期间在麻将馆附近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其中

律安说法 2026-02-18 17:45:48

江西抚州,6岁小女孩跟着奶奶去打麻将,期间在麻将馆附近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其中一名12岁的男孩带至家中、强制猥亵。事后,女孩母亲前往男孩家中理论,因男孩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便报了警。警方介入后,男孩最终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因年龄未满16周岁,警方对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女孩父母难以释怀,提起诉讼,要求男孩及其父母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孩一方再次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且辩称事发后女孩的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并未受到实际的损害。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孩小花(化名)平时跟奶奶一起生活。 2024年10月27日,时年6岁的小花和奶奶吃完午饭后,跟随奶奶前往一麻将馆。 到了麻将馆后,小花的奶奶与人打牌,小花则与附近的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 期间,住在麻将馆对面的12岁男孩小强(化名)在与小花玩了一会儿后,将小花带到家中的阁楼,趴在小花的身上亲了小花的嘴和脸,还用下体蹭了小花的肚子。 当天晚上,小花回到家中后将小强的行为告知给奶奶,小花的奶奶又将此事告诉给小花的母亲。 小花的母亲遂前往小强家中询问情况,因见小强不肯承认,报警,案发。 案发后,小强起初依旧不肯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直到被警方第三次询问时,才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从法律上来讲,小强对小花的所作所为,就是猥亵儿童,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又因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6岁,而彼时小强只有12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警方最终对小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于是又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小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小强及其父母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小强的所作所为给年幼的小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而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强一方再次否认猥亵小花一事,辩称小强认罪的询问笔录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 由于小强认罪的询问笔录载明了小强对小花实施的行为,且有小强以及小强母亲的签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一方的抗辩不成立,认为小强认罪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小强对小花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 另考虑到,小花尚未成年,其身心健康尚处于成长时期,小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小花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小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花受到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小强父母限期赔偿小花一方47.5元门诊、检查费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后,小强一方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除了坚持否认猥亵了小花之外,还表示,小花的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小花并未受到实际的损害,一审法院对于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小强认罪的询问笔录不仅有小强及其母亲的签字,同时还载明两名民警向小强开始发问前就告知小强“因你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通知你的监护人到场,请问如何通知他们?”小强的回答是“我母亲王某在场”。至此,民警才开始发问。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小强对小花实施了侵权行为。 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认定,应当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衡量。 本案中,2024年10月小强对小花实施侵权行为时,已经年满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其将裤子脱了趴在小花身上,用下体蹭小花的肚子等行为,应当能够认知其行为系侵权行为,侵权时存在主观恶意。 小花被侵害时仅有6周岁左右,身心健康尚处于成长时期,小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小花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造成其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 该事实发生后,小强及其监护人未明确承认错误,也未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是否定事实。 精神损害赔偿金首要功能是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小花的利益。同时也具有一定惩罚性,可以督促小强的监护人履行对小强实施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上述因素再结合小强监护人的履行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系合理数额,予以维持。 综上,最终驳回了小强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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