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男子拜师学艺第4天在师傅家中突发疾病昏迷,男子师傅、师妹采用掐人中、拍打等方式对男子进行抢救,期间,男子师傅还对男子使用了鬼门十三针,进行针灸和刺血,男子师娘也帮忙扶人。过了一会儿,男子意识稍有清醒,男子师妹、师傅试图拨打120,不过被男子2次摇手制止。几个小时后,男子躺着休息时,呼吸突然消失,男子师妹师傅见状再次对男子进行急救,并拨打了120,但悲剧的是,等120赶到时,男子已经彻底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突发疾病死亡,但是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师妹、师傅系违法行医,控告男子师妹、师傅未果后,又将男子师妹、师傅、师娘告上法庭,索要55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10月30日晚上,男子但某向赵某拜师学艺,并转给赵某330元,随赵某前往赵某的住处。 隔天,女子于某也来到赵某的住处向赵某拜师学艺。 同年11月1日,赵某带着但某、于某在自己的住处念经。 当天晚上,但某、于某二人在赵某的住处留宿,其中,但某一个人在一楼大厅按摩床上休息。 次日早晨9点许,于某发现但某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并且躺在一楼大厅按摩床旁边的地上,遂通知赵某,并同赵某对但某采用掐人中、拍打等方式进行抢救。 期间,赵某还用鬼门十三针对但某进行针灸和刺血,赵某的妻子程某也来帮忙扶人。 经过一系列措施后,但某意识稍有清醒。 赵某和于某试图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询问了赵某,而后见赵某2次摇手拒绝,放弃。 随后,赵某、于某让但某躺着再休息休息。 怎料,下午3点许,程某发现但某呼吸消失。 程某当即呼唤赵某、于某对但某再次开展抢救,进行了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措施。 期间于某还拨打120急救电话。 但是悲剧的是,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但某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彻底死亡。 事后,虽然医院推断但某系猝死,又经警方委托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但某系因患高血压病并发基底节区大块脑出血引起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但是但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赵某、于某对但某采取的抢救措施,系非法行医。 当地卫生健康局出具意见,表示但某、于某因拜师学艺为目的前往事发地,期间,赵某、于某在发现但某呼吸困难、尿失禁、口有呕吐物的情况下,应用自身的医学知识进行紧急救助,不符合对于“诊疗活动”的定义,不存在执业行为,认定赵某、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 随后,但某家人又认为赵某、于某的施救措施不当间接造成但某死亡,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于某以及程某3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但某家人的控诉,赵某、于某以及程某均认为但某系因病死亡,与自身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赵某还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于某则表示,自己与但某均是去赵某家中拜师学艺,关系平等,自己对但某没有法定的扶助关系等等。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具体到本案,赵某、于某、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对但某存在救助义务,以及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但某前往赵某处拜师学艺,并支付了拜师费用,由赵某安排住宿。故赵某对但某在工作和生活上具有法定的管理和救助义务,当发现但某突发疾病意识不清伴呼吸困难时,应用自身医学知识进行紧急救助符合一般群众的认知和常情常理! 但在案证据显示,赵某作为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事发前已经知道但某有高血压病史,较一般民众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预判能力,在案发当天早上9点左右对但某的突发疾病采取急救措施有所缓解后,直至下午3时许仍未将但某及时送医延误治疗导致案发,未尽到救助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但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于某身份地位与但某相同,均系向赵某拜师学艺,对但某并无法定救助义务、亦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担责。 程某没有向但某传道授业,无法定救助义务亦无侵权行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认定但某系因病死亡,其自身基础疾病等因素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在赵某等人提议将其送医时但某2次拒绝,但某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全案事实考虑,酌定以由但某自担8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综上,核定但某家人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10万余元后,最终判决赵某限期赔偿但某家人22万余元。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