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拖家带口去旅游,仨房间提前花了一千块订好,开了两小时车到酒店,准

洋仔说法 2026-02-13 13:43:32

浙江宁波,一男子拖家带口去旅游,仨房间提前花了一千块订好,开了两小时车到酒店,准备入住。不料,酒店前台张嘴就是:不下载我们App,住不了。男子懵了,解释自己可以下,可六七十岁的爸妈用的老人机,弟弟妹妹还没手机,这咋整?前台硬气回应:每个屋至少一个人得下App,不然没法开门叫服务,没商量。男子掰扯了四十多分钟,对方一句“五六十岁不能用智能手机?我不信”,直接给他整不会了。无奈,男子只能大晚上退房,拖着老人孩子满街找住处。事后,男子投诉,客服道歉,同意赔50元代金券,但这券还是得下他们App才能用。   2026年2月8日,傍晚七点刚过,刘先生驾驶私家车载着一家老小,经过两小时车程抵达预订好的酒店。   刘先生一家从外地来宁波游玩,预订了三间房,总花费约1000元,同行人员包括刘先生本人、年过六旬的父母,还有未成年的弟弟妹妹。   办理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每位住客必须下载某App,否则无法办理入住。   刘先生出示了自己手机里的预订信息,表示自己可以下载,但同行的老人使用的是非智能手机,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没有手机,无法完成下载。   工作人员的答复很明确:按照酒店现行规定,不下载App就无法生成二维码,没有二维码就无法刷开房门、使用电梯、呼叫客服。   实体房卡虽存在,但生成实体房卡也需要住客通过App完成前置操作。   酒店方面承认这一流程存在,但表示这是贯彻集团AI化转型的要求,目前没有备选方案。   刘先生试图沟通:老人无法使用智能手机、未成年人没有手机,这些人是否被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   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却说:“老年人在法律意义上讲,属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五六十岁的人你跟我说他不能用智能手机,我觉得不合理。”   争论持续了约40分钟,酒店方面始终坚持:每个房间至少需要有一人下载App并完成二维码生成,这个条件是硬性的,没有任何变通空间。   刘先生最终选择退订,带着一家老小在夜间另寻酒店入住。   事后,刘先生向酒店投诉,客服致歉并提出补偿50元代金券,但该券只能在官方App内使用。   换言之,如果刘先生不接受App,连道歉补偿都无法兑现。   有人说,你们别光骂,现在很多高端酒店都搞无卡入住,手机开门是趋势。上个月住一家店,前台也是追着让下App,我说不下,对方脸立马拉下来。后来发现,不下载App连WiFi都连不上,大堂信号又差,干瞪眼。   也有人说,这不就是欺负老实人?我住五星级酒店,人家大堂经理看我带老人,主动帮着按电梯、送房卡。这家倒好,老人不会下App就说是‘不适合住我们酒店’,谁给你的资格筛选客人?   更有人说,说白了,这就是集团给门店下的硬性指标,前台也是打工的。但指标再硬,不能硬过法律吧?客人订好房到店了,你才说要下App,这叫捆绑交易。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刘先生在酒店预订客服成功时,合同履行方式为前台人工办理入住、领取房卡。   酒店在履约阶段提出“必须下载APP并生成二维码”,属对履行方式的实质性变更,该变更未经刘先生事先知晓,更未达成合意。   酒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原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于此,刘先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另行订房的差价及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不止如此,酒店以“无法下载APP”为由拒绝服务,涉嫌强迫交易和歧视性对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酒店将“下载APP”与“提供住宿服务”强制捆绑,消费者若不接受前者就无法获得后者,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强制交易。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酒店以“能否使用智能手机、能否下载APP”作为筛选消费者的标准,将不具备特定技术能力的消费者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且工作人员作出“不适合住我们酒店”的评价,已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酒店在推进数字化转型时,应当兼顾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将“不会用智能手机”等同于“不适合入住”,与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相悖。   即便酒店内部有工作要求、服务流程,但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其效力仅及于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对抗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保护。   基于此,刘先生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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