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富豪为嫁女儿大摆250桌酒席,委托一老板为他提供食材,酒席上东星斑、澳龙应有尽有,富豪赚足了面子,可事后双方一对账,富豪觉得53万太贵不肯付钱,只愿意承担27万,两人打起了官司,喜事沦为了笑柄。 据九派新闻报道,钱某是个大老板,家底非常殷实。 2025年5月1日,钱某的女儿要结婚,为了给女儿办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钱某提前几个月开始准备。 钱某决定在家给女儿办婚礼,但是在家办并不意味着不上档次,钱某特意找了厨师团队,又找了王某给他提供食材。 3月30日,钱某让找的厨师试烧了6桌酒席试菜,王某送去了六桌酒席需要的食材,共计9353元。 这次试菜,钱某非常满意,不仅定下了厨师,还确认了和王某的合作。 钱某和王某达成一致,决定女儿的婚宴,就由王某来提供食材、调料等物,这次试菜的9000多元,等办完酒席一块付。 这里,钱某与王某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试菜及后续供货行为,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 很快,好日子来了,2025年4月29日,钱某家的宾客陆陆续续到场。 29号中午,钱某摆了18桌酒席,晚上人更多,足足坐了85桌。 第二天中午,钱某又摆了30桌,晚上92桌。 到了钱某女儿结婚的正日子,也就是5月1日,钱某设宴25桌,正席更是有250桌。 每一天的席面上,蔬菜水果、海鲜、鸡鱼肉蛋,都应有尽有。正席这天,鲍鱼、澳龙、东星斑,更是一个不差。 女儿的婚礼办的热热闹闹,三天的流水席,更是让钱某赚足了面子。 因为宾客太多,钱某那几天忙得脚不沾地,王某将食材送过来后,双方也没有进行核对。 三天后,女儿的婚礼结束了,钱某和王某也开始对账算账,对账期间,两人却闹翻了。 原来,王某算的账里,这几天他为钱某提供的蔬菜水果、鸡鱼肉蛋,以及最贵的海鲜,加起来一共有533076元。 但是钱某一看这个数字,当时脸色就变了。 钱某仔细一看,觉得王某给他提供的食材不仅价格太高,数量也不多。 原来,钱某为了酒席办的体面,让王某送了大量的海鲜,但是海鲜这个东西,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基本都有个市场调节价。 王某认为,钱某给女儿办婚礼的时候,正好是过节,那段时间食材本身就涨价了,并不是他故意抬高价格。 但是钱某却认为,就算食材有涨价,也不应该这么离谱,他觉得,这几天的酒席,王某提供的食材,总价应该在30万以下。 可是,当时因为太忙,钱某和王某又没有核对数量和市场价,事后算账也提供不了凭证,双方对费用数额的认定相差太大了。 因为协商不一致,王某气愤之下,直接将钱某告了。 庭审时,王某提供了其他同行的报价单,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虚抬价格。 可是钱某不认可,他认为,食材的品质对价格影响太大,并且,拿货的数量也对价格有影响,就算名字一样,也不能认定王某提供的食材和别人的食材价格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王某提供了其他同行报价单,证明自己没有虚抬价格,但钱某不认可,认为食材品质和拿货数量会影响价格。 食材本身确实有个市场调节价,因为双方没有当场核对,王某提供的食材,当时市场价就成了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钱某认为价格过高,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王某存在虚抬价格的情况,但他未能提供有效凭证。钱某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法院在参考了市场情况、行业惯例等因素后,最终判决钱某支付447000元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