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很沉重,教训很深刻!”湖南平江,一男子醉酒后坐上女儿的车外出。当女儿开车来到商场准备停车购物时,因车没停到位,男子便下车帮女儿挪车,却不慎撞上了后面的车。随后,交警赶到现场,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醉驾。最终,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 事发当天,叶师傅和女儿小叶一起出门吃饭、逛街。饭桌上,叶师傅高兴之下多喝了几杯,整个人迷迷糊糊。 返程时,小叶在驾驶位稳稳握着方向盘,叶师傅则坐在副驾歇息。 待车开到商场附近时,小叶停好车准备去买东西。可车位有点窄,车身歪歪扭扭,占了点通道,后面的车根本不好过。 叶师傅见状,便来到驾驶位准备挪一下。 可酒精早已麻痹了他的判断力和操控力。刚挂倒挡、松刹车,车子就不受控制地往后冲,“砰”的一声,狠狠地撞上了后方停着的私家车。 巨大的碰撞声,瞬间把叶师傅的酒意吓醒了大半。 叶师傅也赶紧下车,主动向车主道歉、赔偿。 然而,当交警到达现场后,经检测,叶师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4.2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叶师傅的行为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 最终,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叶师傅在公共通行区域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便只是短距离挪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消息一出,很多人既心疼又无奈。 有人说:“叶师傅明明是好心,只是想帮女儿挪下车,以免给后车挡路。” 也有人表示,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醉驾就是醉驾,挪车也不行! 其实,这件事最让人唏嘘的地方,不是叶师傅恶意违法,而是亲人之间的好心,撞上了不能退让的法律底线。 很明显,叶师傅挪车是出于好心,也是出于公心,但他却忽略了自己已经饮酒的事实。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据此,叶师傅最终获刑,也实在不冤。 总的来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是一句空话。 无论你距离有多近、动机有多好,只要酒后驾车,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 无论距离多近、动机多好,只要酒后驾车,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大家要明白,守法与善行并不矛盾。 真正的善意,必须以守法为前提,只有守住法律这条底线,才是对自己、对他人真正的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