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坑人么!”北京,男子先后买了4份短期理财保险,出于对保险业务员的信任,又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催促下买了一份1000万元的保险,结果事后发现,活到105岁才能取。男子懵了,认为被保险业务员欺骗,先后与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保险合同,退保。法院判了! 据悉,数年前,男子李某与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结识,并在对方的推荐下先后买了4份短期理财型保险。 因为期间,4份保险都是按照保险业务员事先承诺的“到期可取,随用随取”,李某与这名业务员建立了深厚的信任。 2024年6月30日,这名业务员又给李某推荐了一份本金1000万元的理财保险。 李某表示自己还像之前一样,最多接受5年期的保险。 这名业务员不置可否,并没有直接回答李某,依旧一个劲地说这份保险的好处。 恰逢彼时,李某的父亲去世,李某忙着奔丧,也就没有和业务员详谈购买保险的事情。 而这名业务员不肯罢休,一边嘘寒问暖,一边不停的询问李某什么时间可以签单。 在业务员的催促下,身心疲惫的李某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便签了保险合同,并在当天缴纳了第一期保费200万元。 李某给父亲操办完后事后,便因操劳过度住进医院。 而等康复出院后,李某才静下心来翻看厚厚的保险合同。 可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李某发现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1000万本金要等到其年满105周岁才能支取,5年后只能每年领取少量红利。 李某当时就懵了,询问业务员怎么回事!“我不是一直给你强调最长期限就是5年,你为什么要给我签成长期,还是终身的?” 怎料,业务员反而表现出一副委屈的样子,表示,“我不知道您说这话是什么意思?从给您接触到现在,我都尽心尽力为您服务的,如果我有什么做的不好的地方,您可以直接向公司反映!” 看到业务员的回复,李某顿时气不打一处来,随后又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退保事宜,未果后,以遭到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已缴纳的200万元保费。 法庭上,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与保险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以及过往购买的短期保险以证明自己所说属实。 面对李某的控诉,保险公司认为保定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载明了保险的相关信息,李某也已经签字。保险公司不构成欺诈。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签字的后果,即便签约时没有仔细阅读条款,也不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 法院怎么判? 欺诈是指一方使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物。 这里的欺诈手段,不仅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还包括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业务员明知道李某投保的需求是短期理财且期限最多5年,但是却故意隐瞒案涉保险合同的期限,导致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合同,且保险期限系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保险业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又因李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撤销权的上述除斥期间,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处撤销了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判令保险公司限期退还李某200万元保费。 最后,诚信是保险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公司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 虽然李某成功维权,但其经历也提醒广大朋友们,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一定不要轻信业务员的花言巧语,仔细审阅保险合同,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