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妻子怀孕期间,无端怀疑其不忠,坚持要亲子鉴定,结果虽证实亲生,但妻

洋仔说法 2026-02-10 22:43:19

上海,一男子在妻子怀孕期间,无端怀疑其不忠,坚持要亲子鉴定,结果虽证实亲生,但妻子寒透了心,决意打掉孩子并离婚。为留住儿媳与孙辈,公公咬牙拿出650万元,分三次汇入儿媳个人账户,备注“购房款”。这笔钱随即用于购买徐汇区一套学区房,且房产只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孩子出生后,男子与妻子选择分居。眼见婚姻难以挽回,公公持儿子事后补写的借条,将小两口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这笔巨款。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0年12月,小唐与女友小谢在亲友祝福中步入婚姻殿堂,领取了结婚证。   不久,小谢欣喜地发现自己怀孕,却不想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暴悄然降临。   小谢偶然发现,丈夫小唐对自己隐瞒了重要的过往,有一段未曾提及的婚史。   更令小谢心寒的是,小唐不知出于何种心理,开始反复质疑妻子腹中胎儿的血缘,坚称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并执意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清白。   面对丈夫无端的猜忌与强硬的态度,为了自证清白,小谢同意了进行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正是小唐的亲生骨肉。   然而,小谢内心积压的委屈、愤怒与对婚姻的彻底失望瞬间爆发。   她认为,丈夫在特殊时期表现出的极度不信任与伤害已无法挽回,打算终止妊娠,并坚决要求离婚。   眼看家庭濒临解体,孙子(女)可能无法来到世上,作为公公的老唐坐不住了,决定亲自出手“维稳”。   2023年4月至6月间,老唐分三次,向儿媳小谢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入巨款,合计高达人民币650万元。   每一笔转账,他都在备注栏里清晰地标明了三个字:“购房款”。   收到这笔款项后,小谢在上海徐汇区购置了一处优质的学区房,并且,这套房产的权属登记在了小谢一人名下。   在房产购置后不久,2023年6月,小谢生下了孩子。   新生命的降临,短暂地给家庭带来了一丝喜悦。   然而,感情的创伤并未因孩子的出生和巨款的馈赠而愈合。   2023年9月,小唐与小谢因感情彻底破裂,开始了分居生活。   不久,小谢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其首次离婚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眼看小两口的离婚已成定局,老唐转而手持一张由儿子小唐单独出具的“借条”,将儿子小唐和儿媳小谢一同告上法庭,主张这650万元是给予二人的借款,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庭上,面对指控,小谢辩称,这笔钱是公公在自己受到严重精神伤害、婚姻濒临破裂时,基于安抚情绪等单独赠与给自己的补偿款,其直接受领并用于购置登记于个人名下的房产,已构成对其个人的赠与。   至于丈夫小唐事后单方出具的借条,自己并不知情,也从未认可过所谓的“借款”性质。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院指出,老唐主张该650万元系借款,并提供了其子小唐单方出具的《借条》作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款项交付事实清晰,有银行转账记录为凭,且备注为“购房款”。   然而,“购房款”的备注本身具有多重解释空间,它既可能指向为购房目的而发生的借款,也可能指向为购房目的而进行的赠与或资助。   法院认为,仅凭转账备注不足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老唐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谢,就该650万元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650万元金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了普通家庭为购买自住房屋而进行日常借贷的合理范畴,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所以,该笔款项若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唐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不过,老唐提供的《借条》仅由小唐一人出具,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谢曾在该借条上签名,或在事前知晓并同意唐某向老唐借款650万元,或者事后有追认行为。   在诉讼中,老唐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谢亦否认对该借款知情或认可。   法院认为,老唐主张的650万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谢不需要偿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唐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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