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奔跑摔倒获赔3万!”江苏张女士带着孙子在超市购物时,因手机遗忘在水果区,心急之下奔跑返回寻找,不料在日化区瓷砖通道滑倒,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女士索赔21万却只拿回3万,这判决到底公平吗? 事发当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孙子在超市选购商品。结账时她突然想起手机落在水果区,情急之下拉着孙子快步奔向水果区。但当她跑到日化品货架旁的通道时,突然滑倒在地,剧烈的疼痛让她无法起身。经医院诊断,这次摔倒导致她胸椎压缩性骨折,需要长期康复治疗,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张女士认为超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超市地面存在湿滑隐患,二是事发区域没有设置明显的防滑警示标识。张女士表示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超市会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而超市的疏忽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面对索赔超市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超市负责人表示,他们每天只在关门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洁,事发时日化区地面并不湿滑。为了证明这一点,超市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超市方认为日化区属于常规购物区域,不像水产区或洗手间那样容易积水,因此不需要额外设置警示标识。他们强调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在公共场所奔跑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次意外主要是她自身疏忽造成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法官发现超市虽然提供了监控录像,但录像并不完整,无法完整呈现从开门营业到事发时段的地面情况。这意味着超市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事发区域确实没有设置防滑警示标识,尽管这并非法定强制要求,但作为经营场所,超市在安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然而法院也明确指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公共场所的行为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监控录像显示她在奔跑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地面情况,且奔跑行为本身就增加了滑倒的风险。法官认为虽然超市存在管理瑕疵,但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作出了责任划分:张女士自行承担85%的责任,超市承担15%的责任。按照这个比例超市需要赔偿张女士3万余元。这个判决结果既考虑了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强调了个人对自身行为安全应负的主要责任。 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他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也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环境。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减少类似意外事件的发生。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能帮助更多人理解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不妨点赞转发,让更多人看到。关注我,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常识和社会热点! 丰田品质B级纯电家轿9.38万 来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