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兼顾被告与被害人权利虽然法律支持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后,那么判决被告对被害人做出的经济补偿就很低,简单来说,既然已经让这个人去坐牢,承担刑事责任了,那么经济处罚就非必要了。
比如湖南永州医生刘某赟强奸幼女案(2024—2026),刘某赟(90后乡镇医生)强奸两名未满14岁幼女,致一人抑郁、自伤、被迫转学。
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二审改判6年,再审又恢复8年。被害人索赔215.2万元(含精神损害、心理康复费),法院仅判赔286.24元(仅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完全不支持。
海口教师王某某强奸10岁女童案(2025)托管教师王某某性侵10岁女童,致其身心受损。法院有期徒刑8年,禁业5年。
受害人家属索赔55万元(含50万精神抚慰金),法院仅判赔3676.7元(医疗费、营养费等),精神损害、误学费均驳回。
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坐牢,这是社会的法治需要,但是对被害人来说,其实这根本起到实质性的补偿作用,他们承受了惨痛且不可能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