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内蒙古,男子6个月内在2个养生馆分别嫖娼了4次,7个多月后,警方通过

木槿论事 2026-02-07 16:31:41

“冤不冤?”内蒙古,男子6个月内在2个养生馆分别嫖娼了4次,7个多月后,警方通过养生馆的收款凭证找到男子并以证人的身份向男子了解情况,男子想着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过了处罚时效,也没再多想便坦然承认,结果最终还是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大家怎么看,一起评论区唠唠!   其实事儿很简单,内蒙古胡某,2023年4月到10月,半年时间跑了两家养生馆,各嫖 4 次,一共 8 次,全是有偿性交易,账面写的是“养生”,实质啥项目他心里清楚,事发时没被当场抓,他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胡某还自学了一点法律常识,死死记住一句:“治安处罚超过 6 个月就不能罚,”他自己给自己算了个“安全期”:只要从最后一次嫖完挺过 6 个月,这事就自动作废,谁也奈何不了他,于是 10 月收手,心想熬到来年 4 月,就算赢了。   而现实转折点在2023 年12月,警方在侦办另一宗案子(盗窃、容留卖淫)时,顺带把两家养生馆的账目翻了个底朝天,发现一串特别扎眼的转账——金额固定、时间集中在深夜和午后,多次打向同一个实名账户:胡某。   那一刻起,他的违法线索已经被“锁定”。   从法律上讲,这很关键:治安管理的“6 个月时效”,看的是公安机关在违法发生后 6 个月内有没有“发现”,而不是拖到你违法结束再往后干等 6 个月。   胡某最后一次嫖娼是 10 月 9 日,警方 12 月就通过流水发现了他,时间间隔才两个月,远没过时效。   2024 年 5 月,警方第一次把胡某叫到派出所,身份写的是“证人”,胡某自己掰手指一算:最后一次是 10 月,问话已经是 7 个月以后,自觉早过“6 个月红线”,心里稳得很。   于是放飞自我,老老实实把 8 次违法细节交代得明明白白:哪天、哪家店、多少钱、怎么约,全盘托出。   他以为这是“坦荡”,实际上是把证据链亲手焊死,警方本来就有流水、有场所证言,再加上他自己的完整供述,时间、金额、次数一一对上,多次嫖娼、情节不轻,构成违法完全不难。   真正让他懵圈的是后半程,2024 年 10 月,警方通知他来接受处理,11 月正式下处罚决定:行政拘留 10 日,罚款 3000 元,胡某当场炸了——在他脑子里,“6 个月一过,就是安全岛”,公安一年后还在处罚,就是“玩赖”“挖坑”。   他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没翻盘,又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了法院,核心观点就一条:从 2023 年 10 月 9 日到 2024 年 11 月 7 日,已经过去一年多,远超 6 个月,属于“超时追罚”,处罚违法。   法院没跟他绕弯子,直接把法律条文掰开讲,第一,时效怎么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写得很清楚:违法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才不再处罚;而本案中,警方在 2023 年 12 月就通过账目查到胡某的异常付款,这就叫“发现”,时效从那一刻起就被锁定住了,他根本没站在“时效外”。   程序问题确实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般治安案件自受理起 30 日内办结,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再延长 30 日,总共不超过 60 日。   胡某这案子,从 2023 年 12 月受理,到 2024 年 11 月才处罚,办案时间明显严重超期,程序违法没得洗。   但是,程序违法不等于“结果归零”,《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规定:如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在程序上“轻微违法”,且没有实质损害当事人重要权利,法院可以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处罚。   而胡某的情况恰好符合这一条——违法事实他自己承认八次,证据链扎实;他全程有申辩、复议、起诉的机会,权利没被堵死;办案超期确实该被点名,但并没有让他多挨一寸法外之罚。   所以最终判决非常“技术流”:一方面确认警方办案程序违法,给执法机关敲了警钟;另一方面,维持对胡某拘留 10 日、罚款 3000 元的处罚不变。   至于复议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被法院直接撤销。   回头看,胡某最大的误判有两条:一是把“6 个月时效”理解成“违法满半年自动洗白”,完全忽略了“公安有没有在 6 个月内发现”这个核心条件;二是以为程序一超期,就能一键洗掉全部责任,结果发现那只是书上没读完的一半。   这案子真正扎心的地方在这儿:他不是被警方“套路”了,而是被自己半吊子的法律常识坑了,违法已经坐实,侥幸心理又二次加码,最后钱照罚、拘照坐,还在判决书上留下了“半年 8 次”的铁证。   说到底,想靠钻“时效空子”把违法当儿戏,最后往往只会变成胡某——空子没钻成,还用亲身经历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普法课。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踊跃留言!麻烦看官老爷们阅读后点赞关注,谢谢!   (个人观点,理性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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