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边女士花了255万,在1楼买了一套带花园的房子。可交钱后,对方却告知,

芹姐说法 2026-02-02 12:55:57

浙江杭州,边女士花了255万,在1楼买了一套带花园的房子。可交钱后,对方却告知,楼下的花园是公共地段,只允许她们摆一下凳子。边女士觉得自己多花了3万多,当初说好的是私有花园,怎么就只有这一点权限?而且楼上的业主也颇为不满,放话说如果她们敢在公共花园摆凳子、桌子,就会吐痰、扔垃圾。最后,边女士等人要求对方换房,可对方却称:“这又不是菜市场,合同都签了的。” 边女士最近本来特别高兴,终于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带花园房子。虽说1楼潮湿、采光又不好,但她就是看中了这套房子的花园,这可是她梦寐以求的。 和边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六户业主,他们当初也是冲着这个花园才买的房,本来还想着以后在花园里栽栽花、养养宠物。 可等他们签完合同、交完钱后,却发现工作人员在群里发布通知,称1楼外面的花园属于公共设施。 这七户业主顿时就不干了:卖房的时候明明说是私人的,怎么交了钱就成公家的了? 当时销售明明承诺过:“你们这几户的花园都是给你们分割好的,以后任由你们自己规划。” 可现在的说法,却和当初完全不一样。 不过,开发商负责人表示,车位和工具间确实是私人所有,但这个花园本来就是公共地段,从来都不是私家专属的。 当大家质问对方为什么当初要那样推销,现在又反悔时,对方的解释却很牵强:“我们承诺的是你们可以在里面放个凳子,歇一歇、晒晒太阳、晒晒被子之类的。” 可私人专属和只能临时摆放物品,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太大了! 即便如此,为了平息纠纷,七户业主还是退让了一步,愿意接受只能在花园临时摆放物品的方案。 但楼上的邻居却不答应,放话说:“你们胆敢在里面放凳子、放桌子、晾被子,我们就往花园里吐痰、扔垃圾!” 在楼上业主看来,这可是公共地段,不是属于哪一户人的专属空间,1楼业主没资格独占使用。 对此,边女士十分委屈:“同样的房屋面积,我买1楼要多花3万多,而且1楼还面临潮湿、采光差的问题,这多出来的3万多,难道不就是为了这个私有花园吗?” 可负责人却解释道:“你这3万多,可不是这么理解的。你家的层高要比其他楼层高一点,这3万多是层高溢价的钱,和花园没关系。” 但七户业主根本不认同这个说法:“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吗?难道层高真的比其他楼层高?要不我们现在就去现场量一量!” 最后,负责人干脆表示:“我们的房子是一套一价,至于定价逻辑,是我们内部的事,反正你这套房子就是要多花3万多,但绝对不是因为带有私家花园,这个花园是公家的,我再次重申这一点。” 至此,七户业主彻底无法接受了,明确提出:“既然这样,我们也不要1楼了,也不要这个所谓的‘花园’了,你给我们换一套房吧。在同等价格、同等房源条件下,给我们换一套总可以了吧?” 可负责人却拒绝了这个要求,称:“这又不是菜市场,买了还能退、还能换?我们这是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的,你买的是哪一套、多少钱,合同里都写得清清楚楚,不能随意更换。” 七户业主则认为:“这明明是你们的问题,不是我们的问题!是你们当初的推销宣传和房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才导致我们做出了错误的购房判断,这样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事件中,开发商销售时故意虚假承诺1楼花园为业主私有、可自行规划,诱使边女士等七户业主忽视1楼潮湿、采光差的缺陷,多支付3万余元溢价购房,事后却称花园为公共区域,该行为符合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行为”的核心要件。 七户业主的购房决策与开发商欺诈宣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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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55

用户10xxx55

4
2026-02-02 21:26

不骗人就不是开发商了?

评论狗

评论狗

2
2026-02-02 22:39

七家抽生死签,干掉一两个叫嚣的花园就是你的了

上山打老虎

上山打老虎

2
2026-02-02 23:33

合同上有没有?没有就是搞诈骗

人与孜然和谐相处

人与孜然和谐相处

2
2026-02-02 21:31

本来卖不掉低价卖的一楼一个套路成功卖了高价还多卖了几万[作揖]

foxwu

foxwu

1
2026-02-03 03:04

3万多买个私家花园就扯淡了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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