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金晨事件两人均违法 从法律角度分析,交通肇事后由别人顶包涉及复杂的法律定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别人顶包是否属于“逃逸”?法理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离开现场,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反而由他人冒名顶替,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在办理穆某森案件时,就认定其找人顶包符合逃逸的加重情节。
对于顶包者而言,其法律责任同样清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顶包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肇事者让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后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财产损失和轻伤),因此主要涉及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顶包行为可以免于追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的,应当被推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金晨助理已触及行政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