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前妻离婚一个月后,前妻去世,男子得知前妻立下多份遗嘱,将3家公司股权遗赠给了一个异性朋友,并指定朋友为2个女儿的监护人。前妻还把3000万财产留给了2个女儿,但是2个女儿要到22岁才能继承房产,前妻没有给她母亲留下任何遗产,只给他弟弟留了一套150万的房子,他觉得遗嘱不符合常理,将朋友夫妻告上法庭,结果让他傻眼。 2023年的春天,对张先生而言满是猝不及防的变故,那年4月,前妻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而就在一个月前,两人刚在深圳办理完离婚登记。 这段维持了六年的婚姻,以一纸离婚协议画上句号。 离婚时,蒋女士将深圳三套房产、惠州一套房产及230万补偿款分给张先生,按当时的市场估值,这笔财产超千万,双方还约定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可蒋女士的离世,让多份生前订立的遗嘱公之于众,内容安排让张先生难以接受。 早在2023年1月,蒋女士就立了公证遗嘱,将名下三家公司的全部股权,遗赠给合作了十五年的朋友王先生,还在遗嘱里提了一句希望对方能照顾自己的两个未成年女儿。 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写下自书遗嘱,直接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离世前几天,她再次订立遗嘱,让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同时将价值三千万的深圳房产和存款留给两个女儿,只是约定房产要等女儿22周岁才能继承,而蒋女士的母亲未分得任何遗产,弟弟仅拿到重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产。 蒋女士去世后,两个女儿实际由张先生抚养,得知遗嘱内容的他,心中的疑惑和不满层层堆积,甚至他还怀疑王先生夫妻存在胁迫蒋女士立遗嘱的可能。 更让他觉得无法理解的是,蒋女士竟未给亲生母亲留下一分遗产,这样的安排在他眼中违背孝道,也偏离了普通家庭的处事常理。 带着这份笃定,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了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诉求。 他要求王先生移交三家公司的股权,或是支付380万的股权收益,还要求对方每月支付十万余元的抚养费至女儿22岁。 同时支付按揭款和监护风险成本,此外还请求法院撤销卢女士的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资格。 张先生的核心主张,是认为蒋女士对王先生的遗赠属于附义务遗赠,遗嘱中“希望照顾女儿”的表述,其实是王先生接受遗赠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他还拿出2017年街道办发放的蒋女士严重精神障碍监护人补贴凭证,以及蒋女士在康宁医院的就诊病历,主张蒋女士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应属无效。 这场官司,张先生打得底气十足,甚至直接拒绝了庭审前的调解环节,坚信法院会依情理作出判决。 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却与张先生的预期截然不同。 法院首先对蒋女士的多份遗嘱进行了全面核查,笔迹鉴定确认所有遗嘱均为蒋女士亲笔书写,且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同时明确现行法律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内容有冲突的部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针对张先生提出的精神状态问题,法院调取了蒋女士2015至2022年的十二次就诊记录,虽有焦虑抑郁等相关诊断,但部分病症标注存疑,无证据证明其立遗嘱时神志不清。 而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述自己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是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张先生主张的附义务遗赠,法院也作出了明确认定,蒋女士遗嘱中“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的表述,仅是情感寄托,并非接受遗赠的附加条件。 指定监护人和股权遗赠的两份遗嘱相互独立,不存在附义务的情形。 法院还核查了王先生的资质,确认其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监护能力。 同时查实蒋女士最后一份遗嘱的附言中,提到离婚后发现张先生对孩子日常照料严重缺位,这份表述有相应事实佐证。 而关于遗产分配,法院认定蒋女士的母亲有稳定退休金,且由儿子赡养,并非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蒋女士无需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蒋女士的多份遗嘱真实有效,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核心诉求。 734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承担,仅支持了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的主张,同时确认张先生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驳回了其撤销卢女士相关资格的请求。 此外,法院还查明蒋女士在国内外有760多万元存款,海外账户在其去世后被盗,卢女士已报案处理,无证据显示其与此事相关。 蒋女士遗赠的三家公司中,一家已注销,另一家为全资子公司,且相关股权早已完成变更登记。 这不仅是对一起遗产纠纷的定分止争,更是对遗嘱自由的明确保护,也让更多人明白,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主张都需要站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非单纯的情理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