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是某医院内科医生,他用自己可以开处方的权力,通过开具药品处方,收受多

辨案析历 2026-01-12 18:05:24

黑龙江,男子是某医院内科医生,他用自己可以开处方的权力,通过开具药品处方,收受多家医药公司的回扣,十余年时间,男子共计获取违法所得78.91万元。本以为一切都天衣无缝,殊不知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东窗事发后,男子违法所得的78.91万被没收,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 男子党某是一名内科医生,手握处方大权却不走正途,借着给患者开药的便利,偷偷收受医药公司的回扣,这一收就是十一年。 本以为这笔“灰色收入”能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不仅非法所得的78万余元被全部没收,还背上了牢狱之灾。 2012年,党某已经在当地一家医院的内科工作多年,凭借丰富的临床经验,成了科室里能独当一面的医生。 看似事业风生水起,党某手里的处方权也成了医药公司眼里的“香饽饽”,他也慢慢有点飘了。 起初,有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找他谈,承诺只要多开他们公司的药品,就能按销售额给一定比例的回扣。 刚开始党某还有些犹豫,觉得这么做违背医德,可看着业务员递过来的“好处费”,想到能轻松多一笔收入,他的防线慢慢松动了。 党某认为,他就开个药而已,开哪个要不是开,而且别人也不知道,多赚点钱改善生活也没什么,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党某迈出了第一步。 一旦开了头,贪婪的口子就再也收不住了。 党某开始有针对性地给患者开具特定医药公司的药品,不管是疗效相近的常用药,还是价格偏高的新药,只要有回扣可拿,他都优先推荐。 而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也很“上道”,定期会把回扣款送到他手里,有时是现金,有时是通过隐蔽的方式转账,双方心照不宣。 为了不被发现,党某格外小心,收好处费也都选在没人的地方,平时在同事和患者面前,依然装出一副严谨负责的样子。 看着银行账户里慢慢增多的存款,他心里既窃喜又忐忑,可每次收到回扣时的满足感,都让他把风险抛到了脑后。 这一收就是十一年,从2012年到2023年,党某先后和多家医药公司的业务员、销售经理达成默契,收受的回扣款一笔接一笔,累计下来竟然有789110元。 党某甚至盘算着,再干几年就退休,拿着这笔钱安享晚年,觉得自己做得天衣无缝。 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相关部门在排查医药购销领域利益输送问题时,发现了多家医药公司的异常资金流向,顺着线索一路追查,最终将矛头指向了党某。 当办案人员找到党某时,他还试图狡辩,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的谎言不堪一击。 看着自己多年来的“秘密”被彻底揭开,党某瞬间瘫软下来,知道自己的好日子到头了。 公诉机关认为,党某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公司回扣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党某作为医院内科医生,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处方权是职务便利的核心体现。 2012-2023年间,他非法收受医药公司回扣款78.91万元,为对方优先用药,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且数额远超3万元的立案标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党某收受的78.91万元回扣款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上,法院考虑到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作出判决:判处党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党某违法所得的78911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党某因为一时贪念,不仅背负案底,还让他失去了医生的职业资格,更让多年积累的口碑毁于一旦。

0 阅读:249

猜你喜欢

辨案析历

辨案析历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