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王某与孙某相识。王某为结婚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两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 2021年8月,孙某生育一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10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女儿由孙某抚养。王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驳回王某请求,判决不予返还。理由是: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年且育有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女方承担了生育抚养等家庭付出。

2020年1月,王某与孙某相识。王某为结婚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两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 2021年8月,孙某生育一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10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女儿由孙某抚养。王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驳回王某请求,判决不予返还。理由是: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年且育有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女方承担了生育抚养等家庭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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