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获刑幼女谎称16岁网恋发生关系男子获刑包头铁路运输

马延明 2026-01-08 00:26:04

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获刑幼女谎称16岁网恋发生关系男子获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男,19周岁)和被害人张某(女,13周岁)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某年龄。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评】现代法治逐步在健全。如果再出现母子年龄差仅为15岁,女孩不到14岁怀孕产崽的事儿,那可不是忘年恋的“美谈”,而是犯罪了。 一般来说,强奸幼女过了20年追诉时效,原则上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可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虽说报案不一定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如果有了警方出具的“过了时效,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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