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北京,已婚男子分多次转给“保姆”62万余元,与妻子离婚后,坦白与“保姆

律安说法 2026-01-05 11:39:29

“白嫖?”北京,已婚男子分多次转给“保姆”62万余元,与妻子离婚后,坦白与“保姆”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男子妻子随后将“保姆”告上法庭要求“保姆”还钱,虽然“保姆”否认与男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等等,但因为这个原因,法院判决“保姆”把钱全部返还给男子妻子! 据悉,女子马某与男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马某声称自己婚前便怀疑李某出轨,经常与李某吵架,之后因李某承认出轨,虽然李某并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但是自己还是与李某离婚。 离婚后,在自己的追问之下,李某才承认与女子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2018年8月到2021年4月间,给张某买房、买车累计转给张某62万余元。 马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擅自将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账的方式赠与给张某,有违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将李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马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李某向张某转款的记录以及载有李某承认出轨的离婚协议。 面对马某的控诉,李某没有出庭应诉、答辩。 而张某则不同意马某的全部诉请,辩称:第一、2018年李某因工程原因前往山东工作并居住,彼时因李某经常性头晕,身体不适,严重时会突然晕倒或无法起床,自己曾上门为其提供推拿按摩服务,经常做刮痧、拔罐理疗,起到一定效果。 再加之李某的爱人照顾孩子上学无法陪同身边,故李某雇佣自己照顾其日常生活。 后来李某去重庆、沈阳等地,自己也跟着去了一段时间,从2018年6月开始到2023年4月,自己与李某之间始终只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二、李某曾告知过自己与马某之所以离婚是因为李某对外有很多债务,马某怕担责才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与自己无关。 第三、李某因工程原因时常会急需资金,向自己借款,自己累计借给张某101万余元,马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所显示的李某向张某所转款项一部分系用于支付雇佣合同费用,另一部分系李某向自己的还款。 等等。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张某还提交了一份与李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保姆雇佣合同》,合同内容是张某为李某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李某则每月向张某支付劳务费6500元,买菜、生活用品费用2500元,因无法为张某交纳保险,另每月给张某150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用补偿,协议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 此外,张某还提交了自己与李某之间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也多次向李某转钱,金额高达101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虽然张某否认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法院认为李某在与马某的离婚协议中承认婚内出轨,李某婚内向张某的转款金额少的有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多的有10000元、30000元、50000元、60000元、80000元等,最高金额为2020年7月17日转账175000元,转款行为超出普通朋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虽然张某辩称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涉案款项一部分是李某支付的劳务费,一部分是李某偿还的借款。 但是雇佣方面,张某仅提供了一份保姆雇佣合同,且无论是支付金额还是周期都不能与保姆雇佣合同约定对应。 借款方面,张某也仅提供了与李某之间的银行流水,除了张某的自述外,无任何证据表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再加之,张某庭审中亦表示,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李某支付的劳务费,哪些是李某偿还的借款。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张某如认为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费、借款的争议,可另行解决。 最终判决张某限期将涉案62万余元全部返还给马某。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巩某该不该承担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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