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凶手被判死缓,法律界人士认为已是顶格处罚,而多数网友却支持受害人母亲申请抗诉,为啥呢?《刑法》明明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呀。 我想,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对安全感的一种恐慌。多数网友的反应不仅仅是对受害人及其母亲的同情,更是自己内心深处安全底线被打破的集体焦虑。 这种焦虑感可能源于三个原因: 一是,“最后安全堡垒”被击穿,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受害人? 我们都把家作为自己最安全的空间、最后的庇护所。 但是会不会有一天,我们也会遇到一个类似本案凶手的邻居无端上门挑衅,甚至还身藏利器? 妈妈不在家,我们小心地打电话向物业求助。然后保安上门劝阻邻居,我们感觉有了保障,开门和邻居理论起来。 但没有想到,邻居突然掏出利器行凶,我们本能地反抗,却永远地倒下了…… 这种不可预测的暴力伤害,这种无处可躲的失控感,能不认人让人害怕、焦虑吗? 二是,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宽宥,会不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区别情况,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责任。 我国也是如此,其中《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没有自首、认罪认罚、受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只有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实际判决就是从轻了。法院在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大家都会担心,如果如果精神病可以成为免死金牌,那么类似的案件会不会增多,而我们遵纪守法的普通人,会不会成为潜在的受害人? 还有不少人对本案精神鉴定结果,心存疑问。这源于大家的生活经验和过往一些负面案例的影响。 当然,从本案凶手骚扰小区居民的一些反常举动,她可能有精神异常的情况。但是,她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以及在庭审时表现出来的镇静,让人不能完全相信司法鉴定的结果。 更何况,网上甚至流传如何装疯卖傻,模仿精神病典型言行的“教材”,少数犯罪分子确实有制造“精神异常”表象,企图逃避法律惩处的尝试。 我们普通人有可能六畜无害,却无法躲避伤害,而作恶者却可能患有(或者假冒)精神疾病而保全性命。这种落差会引发我们内心的不安全感。 三是,死缓不是终生监禁,“孙小果案”会不会旧剧翻新? 有人计算过,死缓罪犯如果减刑顺利,最快17年可以出狱。当年孙小果不就是“死刑不死”,继续作恶,最终把自己作死嘛。 有传言说本案凶手的家庭有权有势,这大概率是假信息。但这种传言恰恰反映了公众的负面联想和不信任感。 我们朴素地认为,法律最大的使命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一起恶性案件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质疑,那么,司法部门就该高度重视和听取意见,疏导公众的疑问和焦虑了。 受害人母亲在一审过程中,坚持“不要赔偿,只要公道”;在宣判后,声明一定会申请抗诉。在现有的刑法制度下,她能如愿等到二审改判吗?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