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好心代签手术同意书,救回人命反被索赔10万?案子历经两审5年时间。近日,河南省高院公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微风]一、救人心切代签字,却成被告 事情发生在2017年,村民郭某伐木,不小心被落下了树枝砸中头部,被工友们急忙送到县医院,诊断为颅脑重伤,需要马上手术。 伤者的家属正好外出,一时联系不上,工友们又都是文盲,求助于村主任杜某。 杜某救人心切,应医生的要求,在麻醉协议书、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医院连夜对伤者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 经过抢救,郭某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偏瘫残疾。他十分痛苦,觉得自己正值壮年,却要在床上躺一辈子,肯定是手术没做好,自己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经过医疗鉴定,还果真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拿到这笔赔偿后,郭某仍然心绪难平。他思前想后,觉得村主任杜某也有错,当初他要是不随便签字,自己不做手术,只做保守治疗,也许有更好的结果。 于是,他把杜某告上了法院,说杜某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要求赔偿10万元。 [微风]二、好心救人该不该担责? 有网友认为郭某就是忘恩负义,村主任出于好意才签字,现在怎么反而责备别人。救人即使有不当之处,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也有人觉得救人也要讲方法,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村主任签字是善意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何况郭某的损害是由医院过错导致的。 另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时,可由关系人代为决定是否进行手术治疗。 杜某作为村主任,属于郭某的社会关系人,其签字具有程序正当性,不应被指责。 当然,事实上,杜某的签字并非手术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仍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 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村主任的签字和郭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签字,仍可能动手术,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 所以,这一案件历经五年多的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杜某是紧急情况下救人,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承担法律责任。 [微风]如果你是村主任,会同意代签吗?你觉得郭某的做法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