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这事儿,越想越窝心。 一个女子走了。 连块墓地都没——因为房子被收了。 她没民法典里的继承人,房产直接充公。表叔之前垫了3万医药费,现在连个说法都没有。最后骨灰只能撒海里——不是不想买墓地,是房子没了,拿什么买? 表叔跟她有血缘,平时也照顾着,算事实抚养吧?可法律只认那串“法定名单”,不认这些“实打实的好”。 不是说法律要讲公平吗?公平不该是“一刀切”啊——先从房子里抠点钱:还了医药费,买块小墓地,剩下的再收,难吗? 一个人走了,连最后一点体面都没,连帮过她的人都没个交代——这事儿办得,太让人寒心了。 你们说,法律的“硬杠杠”,能不能给“活人情”留个小缝儿?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能接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