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子十年前花127万多元全款买了商品房,本以为有了安稳的家,可第二年

芹姐说法 2025-12-17 16:51:55

辽宁大连,一女子十年前花127万多元全款买了商品房,本以为有了安稳的家,可第二年开发商资金困难,偷偷把包括她房子在内的61套房抵押给银行贷款3亿,近十年后,银行因开发商无力还款起诉,法院要拍卖房屋。女子和邻居们发现后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的判决能否让她们保住房子呢? (信息来源:环球网) 2015年7月,大连高新园区某小区里,孙女士揣着半辈子的积蓄,满心欢喜地全款127万多买了套房。 签了合同、拿到发票,她仿佛已经看到自己装修好房子,开启安稳生活的美好画面。 2024年12月,孙女士下班回家,看到门上贴着的法院查封公告和封条,整个人都懵了。 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住了快十年的房子,怎么突然就要被拍卖抵债了? 她赶紧联系邻居,发现61户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大家凑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气氛紧张又焦虑。 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6年底,开发商资金周转不灵,竟然偷偷把包括孙女士房子在内的61套抵押给银行,贷了3亿。 而这一切,孙女士和邻居们完全不知情。 近十年过去了,银行因为开发商无力还款,就把他们告上了法院,法院要拍卖这些房子。 这房子可是孙女士和邻居们半辈子的攒点钱,他们怎么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拍卖呢? 于是,大家委托律师,向大连市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开发商偷偷抵押房子,这算不算违法呢? 从法律上讲,开发商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开发商在孙女士购房后,未经她同意就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侵犯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 那么,银行这边又是什么态度呢? 银行觉得自己很冤,他们说抵押权已经登记了,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银行认为,自己和开发商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他们有权要求法院拍卖房子来偿还贷款。 孙女士和邻居们,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在房子被查封前,他们就签了合法的购房合同,付了全款,而且已经实际入住,这房子是他们唯一的住房。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孙女士和邻居们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那么,孙女士他们能保住房子吗?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过从法律条文来看,孙女士他们的胜算还是挺大的。 今年12月12日,市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银行拍卖房屋的诉求,解除了对孙女士房子的查封,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孙女士和邻居们,终于保住了自己的房子。 开发商除了要承担抵押房产的民事责任,是不是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开发商这种偷偷抵押房产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是不是也构成了犯罪呢? 银行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尽到审查义务呢? 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银行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也应该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因为银行的疏忽导致抵押物存在纠纷,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面前,消费者的居住权益得到了保护,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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