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未婚未育的蒋女士,父母离世后孤苦无依,她突发脑溢血,做手术竟连签字的近亲属都找不到,无奈联系上一年只见一面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吴先生重情义,不仅签字还垫付了3万手术费,两个月后蒋女士转院病情恶化,吴先生又垫付1万医药费,可蒋女士还是离世了,吴先生想用她的遗产买墓地办追思会,却被告知遗产充公,顶多海葬,这让他想不通。 (来源:光明网、深圳新闻网) 46岁的蒋女士,一直过着独来独往的生活,一直未婚未育,父母离世后,她独自生活,日子过得冷冷清清。 2025年10月14日,蒋女士突然头晕得厉害,跟单位请假后,同事不放心去她家,发现她病得很重,赶忙送医,诊断是脑溢血,得马上手术。 蒋女士躺在病床上,意识模糊,可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这可把医生急坏了。 蒋女士没有直系亲属,父母早已离世,兄弟姐妹也没有,连个能商量的人都没有。 医生四处询问,也没找到能签字的人。 蒋女士的同事们围在病房外,他们虽然关心蒋女士,但没有法律上的签字资格。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着,突然有人想起蒋女士有个远房表弟,不过平时联系很少,一年也就见上一面。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同事们赶紧联系上了这个远房表弟吴先生。 吴先生接到电话后,他虽然和蒋女士联系不多,听到表姐病得这么重,二话不说就赶了过来。 吴先生看着昏迷不醒的蒋女士,他毫不犹豫地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还和蒋女士的单位一起垫付了3万块钱的手术费。 在大家的期待中,蒋女士被推进手术室,手术室的灯亮了起来,吴先生和同事们在外面焦急地等待着。 几个小时后,手术室的灯灭了,医生走出来告诉大家,手术还算成功,蒋女士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 吴先生和同事们松了一口气,以为蒋女士会慢慢好起来。 可没想到,蒋女士病情稳定后转院,却突然恶化了,吴先生得知消息后,又赶紧赶到医院。 看着蒋女士痛苦的样子,他心里很不是滋味,为了给蒋女士更好的治疗,吴先生又垫付了1万块钱的医药费。 然而,尽管大家付出了这么多努力,蒋女士还是没能挺过去,最终离开了人世。 吴先生看着蒋女士的遗体,心里空落落的。 他想着,表姐这一辈子孤苦伶仃的,走得这么突然,得给她办个体面的后事。 于是,吴先生提出要用蒋女士的遗产买块墓地,再办个追思会,让表姐走得安心。 可当他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蒋女士没有继承人,遗产要充公,顶多只能进行海葬。 吴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为表姐付出了这么多,为什么连用她的遗产办一场追思会都不行呢? 这里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当一个人没有直系亲属,远房亲戚在付出很多后,是否有权利处置其遗产呢? 从人情的角度来说,吴先生重情重义,为蒋女士付出了很多,应该有一定的处置权。 但从法律层面讲,可能确实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他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垫付的钱不说,连给表姐买个墓地的权利都没有。 难道吴先生真的就不能动用蒋女士的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蒋女士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且她没有直系亲属,远房表弟吴先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还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 国 家 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蒋女士没有继承人,所以她的遗产归 国 家 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吴先生垫付的4万块钱医药费,这属于蒋女士生前所欠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吴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报债权,在遗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但是,吴先生想用遗产买墓地办追思会,这并不属于蒋女士生前所欠的法定债务。 买墓地和追思会举办等费用,是吴先生自愿为蒋女士操办的,不能从遗产中支出。 所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同意吴先生的请求。 现在,有很多像蒋女士这样独居的人,他们没有直系亲属,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会面临无人签字、无人照顾的困境。 这样的人,可以提前立好遗嘱,或者指定一个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这样在自己遇到意外时,也能有人帮忙处理相关事宜。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