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接到消息,他只见过一次的远房表姐突发脑出血,得做手术,由于表姐没有近亲,只能由男子签字,术后表姐好转了,医生建议转到康复医院,谁料表姐才转院3天,就去世了,留下一套老破小和20万遗产,男子料理后事时提出想用表姐的钱给她买个好点的墓地,让她入土为安,再办个追思会,可工作人员告诉他,表姐只能海葬,遗产归公,不能用于料理后事,这让男子十分想不通。 46岁的蒋女士走得十分突然。 她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独自一人过了大半辈子。 今年10月14号,她被同事发现瘫在出租屋里,此时的蒋女士已经口齿不清,右半身瘫痪。这是脑出血的典型症状。 到了医院,医生说必须抓紧手术,需要家属签字。 可蒋女士这个情况,连个近亲都没有,谁来给她签这个字呢? 这时,她想到了远房表弟吴先生。 吴先生和蒋女士的关系能追溯到上两辈:蒋父是吴爷爷姐姐的儿子,两家人平日只在年夜饭时碰过一次面,几年都见不上一回。 但此刻,在蒋女士需要急救的危急关头,吴先生成了唯一能替她签字的人。 吴先生接到消息后,连忙赶到医院签了字,又垫付了3万元手术费。 术后,蒋女士被转进监护室,每天探视时间只有半小时,吴先生也不知道蒋女士什么时候好转,还能不能好转。 好在到了11月底,蒋女士状态好了起来,突然能说简单词句了。 医生这时突然建议,把蒋女士转去一家民营康复医院,说是专业对口。 吴先生原本还持质疑态度,寻思在三甲医院待得好好的,突然去没听过的康复医院干什么? 不过一听医生说那里更专业,吴先生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谁料,就在转院后第3天的凌晨,蒋女士情况竟急转直下。 吴先生接到电话时,人在家里,等他赶到医院,蒋女士人已经没了。 就在上周六,他刚垫付了1万元专家会诊费,原定周日开专家会,现在人却突然没了。 蒋女士走后,办理后事自然也落在吴先生头上。 蒋女士的遗产包括一套老破小,和20多万存款,按法律规定该归民政局接收。 吴先生想用她的钱办个体面追思会,再买个墓地好让她入土为安。 可居委会王某表示,顶多安排海葬,另一个部门告诉吴先生,墓地钱也要法院定标准。 吴先生听后很不理解,难道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后事,都不成? 他找到一名律师询问,对方表示,现行法律没规定遗产能这么用。追思会标准、墓地规格,也没个准谱。 后来,相关部门紧急开会,研究临时监护指引。 王某说, 像蒋女士这种情况,以前还真没碰上过,现在得摸着石头过河。 经过讨论,相关部门最终同意吴先生可以书面申请承办丧事,但墓地钱得合理,后期维护费还得自己掏。 吴先生追问,合理是啥标准?工作人员说得等法院判。 12月23号,相关部门明确孤身死者遗产可用于合理丧葬支出,具体标准由法院根据当地习俗、经济水平核定。 蒋女士的案子成了首个试点。 如今,吴先生还在为蒋女士的后事奔走。不为别的,就为让这个孤身女子走得安心些。 蒋女士这事,让人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她没亲人,自己生病走了,留下的钱按理该归国库。 她那个远房表弟和朋友们,就想用她的钱给她好好办个后事,买个墓地,让她走得体面点。这要求听着不过分吧?自己花钱给自己办后事,天经地义。 但问题就卡在“规矩”上了。现在像蒋女士这样没亲人的老人越来越多,但规矩没跟上。 法律说钱归国所有,没问题,可怎么用这钱给这些人办个体面的后事,没有清楚明白的说法。 说到底,上面应该快点定下更细的规矩。比如,明确孤身老人的遗产里,可以拿出多少钱用来安葬、怎么办才算合适。得让这些孤单走的人也能有份尊严,也让愿意帮忙的好心人不用那么难做。规矩是人定的,也得讲点人情味才行。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蒋女士案例中,她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且无近亲属,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但实践中,吴先生希望用遗产办理追思会、购置墓地,这与法条“用于公益事业”的立法目的形成冲突,需结合地方殡葬管理条例细化操作。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无近亲属时,他人可书面申请承办丧事,墓地购置费可从遗产支付,但需符合“合理范围”,后续维护费由承办人承担。 相关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 争议在于“合理范围”的界定。律师指出,现行法律未明确追思会、墓地支出的具体标准,需法院结合当地习俗、经济水平核定。 例如,上海海葬、生态葬等公益殡葬形式可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而传统墓地购置需评估必要性及维护成本。 民政部门表示,吴先生可书面申请承办,但需法院最终确认标准,也是在履行双重监督。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