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乡县,女子陈某18岁时就和18岁的马某举办了婚礼,因两人同居后一直吵架,第

梅姐说法 2025-12-16 14:51:59

甘肃东乡县,女子陈某18岁时就和18岁的马某举办了婚礼,因两人同居后一直吵架,第二年陈某跑回娘家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可因为两人没领结婚证,孩子没法上户口,于是陈某起诉马某,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马某每个月给2000元的抚养费。可马某却说他条件更好,女儿应该给他抚养,而且当时他家给了13万彩礼,陈某只返还了3万,剩余的也应该返还。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陈某刚刚年满18岁,依据当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当年10月,陈某和同样只有18岁的马某举办了婚礼。 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陈某和马某没办法领取结婚证,但像夫妻一样同居在一起。 可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就像一团散沙,同居后,陈某和马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因为两家离得不远,陈某受委屈后就会回娘家住几天。可这样一来,马某觉得陈某非要把他们两个人的事捅到家长那里,心里对陈某更加不满了。 2022年6月,已经孕晚期的陈某再次和马某发生了争执,陈某一怒之下再次跑回娘家。 陈某的家属听说了二人争执的理由后,觉得马某对怀孕的妻子没有一点包容,心里对马某非常恼怒。 就这样,陈某在娘家安心养胎,没多久就生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可马某对孩子不闻不问,就像孩子不是他的一样。 陈某和娘家人更加气愤了,陈某的家属甚至找到了马某单位讨说法,对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但如此一来,双方的矛盾更大了,马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还要陈某将当初收的13万彩礼还回来。 经过协商陈某家返还了3万,可陈某也有要求,女儿确确实实是马某的,马某作为孩子父亲,就要出抚养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陈某便起诉了马某,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马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庭审时,马某当庭提出亲子鉴定,并提出,如果孩子是自己的,请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 马某说,要孩子的抚养权,是因为他有稳定的工作,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条件。 另外,他和陈某分开是因为陈某经常往娘家跑,分手后还去自己单位闹事,13万彩礼只只退了3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陈某和马某分手后是否应该退还彩礼?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陈某和马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021年陈某和马某均为18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 他们虽然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他们的关系仅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关系。 因此,陈某和马某的情形,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 陈某和马某分手后,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庭审时,陈某和马某的女儿年仅2岁半,且自她出生就和母亲陈某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 虽然马某有稳定工作,但未能证明女方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 因此,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女儿应当由母亲陈某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虽然陈某和马某没结婚,但马某依然对女儿有抚养义务。 最终,一审考虑到陈某和马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女方陈某怀孕并生育有所付出,酌定其返还彩礼5万元。 同时,马某作为父亲,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酌定马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抚养费5万元。 双笔款项相抵扣,双方互不支付。 有人说,这样一来,孩子基本就算是陈某一个人抚养了,万一几十年后,马某要求这个女儿赡养,孩子对他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马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在他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如果孩子已成年且有能力,马某有权要求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即便马某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但和陈某分手时,已经将部分彩礼转化为对孩子的抚养费了。也就是说,马某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 因此,不管于理于法,孩子都不能以未受马某直接抚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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