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站女方!哈尔滨男子贺某和王某订婚时给了2万彩礼,随后王某随贺某去他在河北的

芹姐说法 2025-12-09 21:50:45

这次我站女方!哈尔滨男子贺某和王某订婚时给了2万彩礼,随后王某随贺某去他在河北的麻辣烫店帮忙。半年后贺某嫌王某吃麻辣烫吃得太多、专挑轻松活干,竟然起诉王某退婚,还让她退回2万元彩礼,并返还给她买黑丝、丁字裤等的3万元花销。 据新闻夜航报道,贺某是哈尔滨下面某村的村民,但他一家人在河北开了家麻辣烫店,平时很少回老家。 此前,老大不小的贺某回老家时,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个人了解了一段时间后相处得不错,两家人便决定给他们先订个婚。 订婚时,贺某家里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给王某家2万元的“头茬礼”。 订完婚后,王某就离开老家,随贺某去往河北的麻辣烫店,两人开始同居。在河北开店期间,王某一直在贺某店里帮忙干活。 贺某一直没女朋友,有了王某后,他经常给王某买黑丝、内衣裤等,增加两人之间的情趣。 可是新鲜感一过,贺某就开始肉疼了。原来王某爱吃麻辣烫,每次都得吃一大碗,有时候一天三顿都会在店里吃。 贺某看见王某一大碗一大碗的麻辣烫下肚,心疼得直滴血。 而且,贺某觉得王某不止是能吃,干活还偷奸耍滑,店里的重活都叫自己干,她只挑干轻巧的活。 这么一来,贺某心理更不平衡了,吃那么多还不好好干活,这不亏了吗? 贺某对王某越来越不满,对她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半年后,贺某再也忍不了了,以王某吃麻辣烫太多和挑轻巧活干为由,向王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就算了,贺某还要求王某返还2万元彩礼,并且,他还拿出了一张清单,里面清清楚楚记载着他给王某花的每一分钱。 清单上,大到衣服裤子,小到黑丝袜、内衣、丁字裤,每一笔都记得清清楚楚,经过核算这部分钱有3万元。 贺某称,这些钱都是恋爱花销,既然退婚分手,王某也要将花他的钱一毛不少还回来。 王某气愤不已,拒绝退还上述款项,贺某竟然二话不说就将王某起诉了。 庭审时,王某都气笑了,她吐槽道:我没想到,你给我花的每一分钱都记得这么清楚,就连黑丝、内衣、丁字裤的钱都记上,咋滴,你没用吗?你没乐呵吗! 贺某称:我感觉我看走眼了,她净挑轻巧活干,完了还天天吃我那麻辣烫,感觉都不够她吃的! 1、贺某家支付给王某的2万元头茬礼是否应该返还? 贺某和王某订婚时,按照当地风俗支付了2万元头茬礼,这笔钱实际上是为了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支付的礼钱,属于彩礼性质。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贺某与王某仅订了婚,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一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彩礼的给付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当返还彩礼。 但是,王某在订婚后随贺某前往河北的麻辣烫店帮忙干活,为贺某的店铺经营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并且和贺某同居了半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时,这些都需要予以考虑。 2、贺某为王某花费的3万元恋爱花销是否可以索回? 贺某列出的3万元花销清单,大到衣服,小到丝袜、内衣、丁字裤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花销可分为不同性质进行分析。 在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自愿为另一方购买的日常用品、衣物等,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赠与一旦完成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贺某给王某买的黑丝、内衣、丁字裤等物品,属于为增加两人之间情趣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支出,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贺某无权要求王某返还这部分费用。 如果贺某能够证明这3万元花销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进行的赠与,且结婚目的未能实现,那么这部分花销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但贺某所列举的物品大多为日常生活用品和具有一定私密性质的衣物,很难证明这些花销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因此,贺某要求王某返还这3万元恋爱花销的主张,在法律上缺乏充分的依据,大概率不会支持。 最终,庭前调解期间,法官对贺某说,恋爱中的共同消费以及具有情绪价值的私密物品支出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可返还部分彩礼。 经调解,王某同意返还1万元彩礼,贺某放弃索要恋爱花销。

0 阅读:31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