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已婚男子和35岁暧昧对象晚上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两人因分手的事发生争执,女子又烦又气,不想跟他纠缠,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单车便骑着头也不回的离开了。男子喝得本来就颠三倒四,见心爱的女子离开,心里着急便跌跌撞撞的追上去挽留,谁知脚下一滑,重重的摔倒在地,人事不省。好心人送医后,在医院坚持了9天后不幸离世。男子妻女怒了,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0多万。 60岁的尹某,原本有个安稳的家庭,却和35岁的女子孟某产生暧昧,鬼使神差走到了一起。 虽然孟某的年纪差不多和他女儿一样大了,但两人丝毫没有意识到不道德,一直持续这段不该有的感情。 2024年三月的一个晚上,尹某、孟某还?有一群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兴致高涨,大家都喝了酒。 酒足饭饱、歌声渐歇之后,尹某和孟某同坐一辆出租车离开,可车子开到半路,两人就因为分手的事在路边吵了起来。 孟某心里又烦又乱,去意已决,不想再纠缠,正好看到路边的共享单车,她不顾尹某还在身后,扫码开了一辆,头也没回就骑着走了。 尹某眼看她越骑越远,心里一急,跌跌撞撞去追。 他年纪本来就大,又喝了点酒,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再也没能爬起来。 旁边的好心人看到这情况,赶紧拨打了120,把尹某送到了医院。 谁也没想到,这一摔竟如此严重,医院当晚就下了病危通知,尹某在重症监护室里撑了9天,最终还是因为心脏呼吸衰竭去世了。 尹某的妻子和女儿得知这个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一个好端端的人,转眼就没了,两人完全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她们觉得,孟某当晚和尹某一起离开,明明看到他喝的醉醺醺,就有责任把他安全送到家。 可她不但没送,还跟他吵架,最后故意骑车走掉,放任一个六十岁的醉酒老人自己在后面追,这分明就是不管他死活。 悲痛之下,母女俩把孟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共50多万元。 法庭上,孟某表示,当时尹某并没有喝醉,他意识清醒,还能和司机正常说话,而且是他自己提出,要下车走走的。 后来自己骑车离开时,尹某确实挽留过,两人还一起走了一小段路。 最后,她开着手机导航骑车回家,根本没听到也没看到尹某摔倒,所以,尹某的死和自己无关。 她还强调,自己不是聚餐组织者,也没劝过酒,赔钱毫无道理。 法院调查过程中,专门从医院调取了尹某的相关诊疗记录。 记录显示,事发当晚10点,医院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上面记载着“猝死,心肺复苏后”。9天后,尹某还是没能挺过去,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孟某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她有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她的行为和尹某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孟某非聚餐组织者,无劝酒或灌酒行为,骑车离开是个人选择,未对尹某实施主动伤害或危险行为,没有过错行为。 孟某不知尹某有基础疾病,对其摔倒、猝死无预见可能,况且离开时尹某意识清醒、能正常交流,无证据显示孟某放任危险或存在疏忽。 而且,尹某直接死因是心脏呼吸衰竭,属于自身健康问题,非醉酒或外伤 无证据证明饮酒与诱发基础疾病存在因果关系,摔倒更可能是死亡的诱因而非直接原因。 原告未证明孟某存在过错及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健康状况及饮酒风险有预见能力,对自身安全负最高注意义务,其死亡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从道德层面看,孟某与有家室的尹某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婚姻忠诚原则,但道德评价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责任。 所以,法官在判决书里也严肃批评了孟某。 最终,法院驳回了尹某妻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