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破坏村集体集资新路 律师:需担赔偿责任 12月7日,湖南邵阳发生一起特殊财物损毁事件:村里刚集资修好、尚未干透的水泥路,被一位八旬老人用锄头挖开了100平方米。 据知情者称,老人这么做是坚称水泥路占了自家土地,可实际上该地块归村集体所有,施工时还特意给老人预留了2米空间,老人却仍觉得自己被众人“欺负”。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当地也曾有人牵头修路,最终也因相关阻碍未能修成。事发后村民报警4次,可每次民警到场,老人就停止损毁行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法律层面来看: 老人需为毁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可从两方面解读: 其一,老人若认为水泥路侵占自家土地,不能仅凭个人判断就私自破坏,必须依法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当事人要对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交政府颁发的权属凭证等合法材料,且相关证据要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才能认定。即便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也应通过村委会调解、乡镇政府处理或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未解决争议前擅自损毁集体公共设施的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 其二,老人年近八旬,这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若其屡教不改,仍需依法受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可处以拘留、罚款;针对70周岁以上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但罚款仍可依法适用。就此次事件,老人多次毁路且屡教不改,属于情节较重情形,虽大概率不会被拘留,但必须缴纳罚款,同时要赔偿村民修复水泥路的费用;若损毁道路价值达到法定标准,老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夏雨 信息来源‖头条新闻、北京时间、江苏卫视经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