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通过中间人花1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理想车,一直没过户。谁知,开了1年

解豸说几法 2025-12-03 17:43:38

河南郑州,女子通过中间人花1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理想车,一直没过户。谁知,开了1年后,车子在自己家车库被原车主偷偷开走了。女子找对方要车,可对方一口咬定车子是租给女子的,不是卖给女子的。女子怒怼:你把租车协议拿出来,我根本没签过字,凭什么说我是租的?就在这时,女子发现中间人前脚被警方羁押了,后脚原车主就来偷车,这其中一定有猫腻。如今,女子车也没了,钱也没了,却不知道该找谁要车。 去年6月份,魏女士通过朋友杨某胜介绍,相中了陈某辉手里的一辆二手理想车。 陈某辉要价15万,双方约定好,魏女士先打8万定金,等陈某辉把车辆过户手续办好,再把剩下的7万补齐。 可等魏女士准备打定金的时候,陈某辉又变了卦,说必须把15万全款打完才能过户。 魏女士想着都是朋友介绍的,跑不了,而且钱是直接打到车主陈某辉账户上的,总不能出岔子,便将15万全款转给了陈某辉。 可钱转过去后,陈某辉没给过户,也没给正式的购车合同,就把车钥匙交了过来,说过户的事回头再办。 魏女士心也挺大,觉得车都到手了,自己开着,过户只是早晚的事,便没再天天催。 随后,她又先后花了大几千块钱,给车贴了车衣、买了高档坐垫,车子焕然一新。 一晃,魏女士开这辆车已经有一年多,也没出什么岔子。 然而,在今年9月4号晚上,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晚,魏女士去取落在车里的手机时,发现车位空了,车子不翼而飞。 魏女士懵了,赶紧报了警,警方调取车库监控后发现魏女士的车在当晚11点23分被人开走了,而开走车的不是别人,正是原车主陈某辉。 魏女士想不通,自己已经把15万元打到了对方的账户里,陈某辉背地里将车偷走,这是什么操作? 警察很快找到了陈某辉,可陈某辉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他说车子不是卖给魏女士,是魏女士通过中间人杨某胜租的这辆车,租金是15万,如今租期已到,自己就把车开了回去。 魏女士要求陈某辉还车,可陈某辉死活不还。 魏女士15万也花了,车子也没了,还搭了几千元进去,实在是走投无路之下,她联系上了媒体,帮自己讨个说法。 魏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陈某辉和杨某胜之间有几十万的经济纠纷,杨某胜欠陈某辉钱一直不还,所以,他就把自己的开走了。 记者了解到情况后,跟随魏女士来到了陈某辉的租车公司。 可是租车公司大门紧闭,根本没见到陈某辉。 好在,记者打通了陈某辉的电话。 在电话里魏女士和陈某辉吵了起来,陈某辉坚称,魏女士是通过杨某胜租的自己那辆车,还说租金每月是1.5万元。 并矢口否认魏女士给他打过15万元,说根本不认识魏女士,她怎么会把钱打给自己。 魏女士怒了:我咋不认识你?当时杨某胜给你打电话的时候,我就在现场!明明说的是卖车,我才要了你的账户打钱的!你俩有经济纠纷,你俩自己解决,不能开走我的车。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陈某辉直接把电话挂了。 记者认为,魏女士还是应该联系中间人,可魏女士说,杨某胜在9月3号因为别的事被警方抓了,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着。 这个时间点有点巧了,原来,在杨某胜被抓第二天,陈某辉就将车开走了。 接着,记者查了一下,这辆22年款的理想ONE,里程7万公里,二手车市场价刚好就在13万到15万之间,和魏女士付的钱吻合。 而如果是租车的话,这种车型每个月租金大概一万三左右,没人会一次性付15万租金。 这明摆着就是一笔购车款,不是租金。 更让魏女士憋屈的是,她后来才知道,陈先生一共买了两辆理想车,杨某胜和陈某辉的纠纷,其实是另一辆车的租车费用问题,跟她买的这辆车根本没关系。 目前,魏女士手里就只有一把车钥匙,还有15万的转账记录,她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 《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未过户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物权转移的对内效力。 陈某辉交付车辆后,魏女士就已取得车辆所有权,即便未过户,也不改变其合法车主的身份,其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利受法律保护。 而陈某辉与中间人杨某胜的经济纠纷和这辆车无关,不能成为其擅自开走车辆的理由。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某辉在魏女士合法占有使用车辆期间,擅自将车开走,既违反了买卖合同中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还侵犯了魏女士的财产所有权,魏女士可要求其返还车辆,并赔偿为车辆装饰等产生的相关损失。 若陈某辉拒不返还,其行为还可能涉嫌侵占,届时魏女士可结合转账记录、车辆使用凭证等证据,通过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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