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60岁男子儿子结婚,他请战友前来赴宴,宴席当中,战友喝了2两白酒,之后宴席散场,战友骑电动车走,谁知行驶到半路,电动车侧翻,战友倒地死亡,家属将男子以及儿子儿媳,还有另2名同饮者告到法院,索赔45万,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判决亮了! 2023年10月4日,酒店里张灯结彩,60多岁的陈某庚喜气洋洋,他的儿子陈某雄、儿媳曾某雯就在今天举办婚礼。 陈某庚邀请了几位战友,谌某根也是其中的一位,俩人共事多年,有着深厚的情谊。 中午12点整,婚宴正式开始,谌某根被安排在战友和朋友们组成的一桌。 同席的还有陈某庚的另外2位战友,分别是简某良、邹某华。 另外还有陈某庚的朋友王某元、陈某名等几人。 凑巧的是,谌某根之前开过大货车,早就和王某元和陈某名认识,3人见面寒暄,能在这里相遇,真的是意外之喜! 众人拉开座椅,随机在桌子旁围坐下来,酒桌的正中,摆着定制的“陈某家宴酒”。 酒瓶上印着,53度,酱香型白酒,一斤装的瓶子看着格外的喜庆。 陈某庚来到桌前,事先就跟大家说好,喝酒喝饮料各人随意,咋高兴咋来,千万不要勉强自己。 随着时间的到达,宴席正式开始,新郎新娘在舞台上牵手,众人纷纷鼓掌祝福。 仪式结束之后,众人落座,纷纷拿起了筷子,开始品尝美味佳肴。 同桌几个人中,只有谌某根、王某元和陈某名3人喝酒。 他们打开了酒瓶,各自倒酒,品一口酒,吃一口菜,相谈甚欢,没有人劝酒,也没有人斗酒。 王某元喝了4两,陈某名喝了3两,谌某根喝了大概2两左右。 直到宴席结束,酒瓶子里还剩有不少的白酒。 在这期间,陈某庚带着儿子儿媳过来敬酒,陈某庚喝的是提前备好的白开水,他一边笑着,感谢大家前来捧场。 陈某庚举杯自饮,没给别人加酒,也没劝谁多喝,他敬完酒后,急急忙忙,又朝下一桌去敬酒。 没过多久,婚礼结束,宴席散场,人们吃好喝好,站起身各自离去。 这个时候,谌某根没有丝毫醉酒的样子,也没说他身体有什么不舒服。 他和战友简某良、邹某华一起步行离开了酒店,随后走到了自己的电动车跟前。 电动车停在世博华城车库进口旁边,他和战友摆手道别,骑上电动车,独自驶去。 万万没有想到,1:30分左右,谌某根骑着电动车正在不紧不慢的往前行驶。 谁知行到某酒店路段时,电动车突然一下侧翻了过去,谌某根重重摔倒在地,瞬间没了动静。 旁边的路人发现后,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可抢救无果,谌某根去世。 谌某根妻子接到了消息,她悲痛欲绝,哭的铺天抢地,妻子认为,丈夫的死与婚宴上饮酒脱不了关系! 妻子认为,宴请方和共同饮酒者应该承担责任! 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庚、陈某雄、曾某雯父子3人,以及同席饮酒的王某元、陈某名告上了法院,索赔45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警方做了两项鉴定:一项是尸表检验,另一项是血液中乙醇成分检测。 鉴定结果显示,无法明确谌某根的具体死亡原因,鉴定中心建议进行解剖,但家属拒绝。 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谌某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此外,警方在调查发现,谌某根平时在家也有喝酒的习惯,对此,家属也表示确有其事。 法院认为,要让宴请方和共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他们存在劝酒、斗酒等特定危险先行行为。 并且这些行为,必须和死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法院查明,在婚宴上喝酒时,完全是谌某根的自愿行为。 期间并没有人对谌某根进行劝酒,或者给他的杯子里加酒。 并且,在宴席散时,他也没有醉酒,或者身体有异常的表现。 陈某庚邀请战友参加儿子婚礼,是正常的人情往来,符合传统礼仪。 作为宴席组织者来说,陈某庚和儿子儿媳敬酒时未曾劝酒。 而谌某根的死亡原因,因家属不同意解剖检测,导致无法确认其死亡与饮酒存在关联。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宴请方陈某庚已明确告知喝酒自愿不勉强,宴席期间,也无劝酒、斗酒。 同饮者均自行倒酒,无过错行为,谌某根血液酒精含量未到达醉驾标准,离席时无醉酒或不适表现。 其死亡原因因家属拒绝解剖而无法明确,饮酒与死亡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需要结合场景合理界定。 陈某庚作为婚宴组织者,已履行不劝酒的提示义务,敬酒时以白开水代酒,并无过错。 同饮者未实施劝酒,对谌某根酒后骑行未形成法定劝阻义务。 谌某根自愿骑行侧翻,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宴请方与同饮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谌某根妻儿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了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王阳补牢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