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带着90多岁老人去泡温泉,并向洗浴中心保证会照顾好老人,可老人却

雷雷说趣 2025-11-30 01:50:23

云南昆明,一女子带着90多岁老人去泡温泉,并向洗浴中心保证会照顾好老人,可老人却在泡温泉时猝死身亡。万万没想到,女子事后竟指责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0多万元。洗浴中心不服,女子明明答应会照顾好老人,出了事凭什么怪洗浴中心?(来源:新黄河) 据悉,康女士的老父亲康大爷已经90多岁,身体还算健朗,有一些基础疾病。去年11月23日下午,康女士突发奇想要带着老父亲去家附近的温泉洗浴中心泡个澡。老父亲也知道女儿的心思,直接就答应了,也不想扫女儿的兴致。 在洗浴中心的前台登记时,工作人员看康大爷年龄特别大了,于是询问了是否有基础病,并告知康女士年龄大的泡温泉存在一定的危险。 康女士当时连连向工作人员保证,自己会一直陪着老父亲,还让工作人员放心。工作人员见康女士都保证了也不再阻拦,收取了两个人120元的费用后,领着二人前往公共温泉池。 在康大爷泡温泉时,康女士就在一边守着。可泡了没一会儿,康大爷就感到呼吸困难,康女士察觉不对后,立即大喊求救。 工作人员立即跑了过来,看到康大爷已经瘫在了浴池内,失去了意识。此时康女士慌得已经不知错所,还是工作人员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其他人员上来做了一些简单的急救措施。 救护人员赶到时,康大爷已经快不行了,虽然救护人员没有放弃抢救,但康大爷还是不幸离世了,这让康女士悲痛欲绝,自责不已。后经鉴定,康大爷是猝死的,排除了刑事案件。 康大爷在洗浴中心出了问题,对洗浴中心的营运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可让洗浴中心没想到的是,康女士竟将矛头指向了洗浴中心,指责是工作人员救助不利,也没有事先提醒,所以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洗浴中心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认定洗浴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康女士等人3.6万元。 对于康女士的诉请,不少网友表示,明明自己答应了自己负责照顾,出事了就告人家赔偿,这是什么不良风气? 还有网友表示,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何还要承担20%的责任,这不公平吧! 那为何一审法院会判决洗浴中心担责呢? 一审法院认为,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康大爷进入温泉池前,已经询问过能否泡温泉,且在出事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助并及时叫了救护车,这的确是尽到了提醒和救助义务,原则上洗浴中心是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可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洗浴中心的消防没有过关。 《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由此可见,洗浴中心要想正常经营,必须消防过关才行。而消防不过关导致了温泉池内的气温升高,通风不好等问题,这也是导致康大爷死亡的因素之一。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洗浴中心虽然尽到了提醒和救助义务,但因为消防设施不过关,所以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出来后,康女士和洗浴中心均不服。康女士认为洗浴中心既然消防不过关,就不该开门营业,所以要求洗浴中心承担全责,而洗浴中心坚持认为,猝死是康大爷自身疾病所致,不该担责。为此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洗浴中心的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就开门营业,这个行为已经违法,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康大爷死亡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洗浴中心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至于康女士这边,二审法院认为,康女士应当知道自己的父亲有一些基础疾病,且90岁高龄的人泡温泉难免会出现胸闷、呼吸不畅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但是康女士却忽视了这种危险,所以康女士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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