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一名井下电工杨某,为赶早班提前1小时到岗,却在公司内突发不适,请假回家途

笔尖下说法 2025-11-28 15:20:12

山西晋中一名井下电工杨某,为赶早班提前1小时到岗,却在公司内突发不适,请假回家途中不幸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遭人社局驳回,理由是杨某未径直就医而是选择回家;一审法院支持家属,认为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定杨某未进入工作状态,请假后离开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场跨越两级法院的诉讼,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权益,更戳中了无数打工人的痛点——工作中突发疾病,到底该先回家还是先就医?法律认定的边界又在哪里? 一、悲剧始末:提前到岗的电工,请假后猝死途中 咱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都是真实发生的事儿,看了真让人揪心。 杨某是山西晋中一家煤企的井下电工,干的是体力活,上班时间也挺固定:早上6点半开班前会,然后下井作业,一直到下午4点升井。2023年6月7号那天,为了不耽误班前会,杨某5点半就从家出发了,5点55分就赶到了公司,比规定时间早了半个多小时。 可谁也没想到,刚走进公司大门,走到机电工区门口附近,杨某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毕竟是普通人,也不懂啥医学知识,他以为就是累着了,想回家歇歇,于是先让同事帮忙捎个假。等到6点22分他步行出公司大门时,又碰到了电工班长,当面口头请假,班长也同意了,之后杨某就开车往家走。 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早上6点50分左右,杨某的女儿出门上学,在离家200米的地方看到了爸爸的车,走近一看,杨某趴在方向盘上,流着口水,已经不省人事了。女儿吓得赶紧打120,还喊了同学帮忙把爸爸背回家,可等急救人员赶到,杨某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医院后来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着“心源性猝死?”,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杨某的妻子悲痛欲绝,她觉得丈夫是为了上班才提前到公司,在公司里突发疾病去世,完全符合工伤的条件,于是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人社局直接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很明确:杨某突发疾病后没直接去医院抢救,而是先回了家,不符合规定。 换谁都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吧?丈夫明明是在公司出的事,怎么就不算工伤了?杨某的妻子不服气,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想为丈夫讨个公道。 二、两级法院大反转:法律认定的关键到底在哪? 这场官司一共打了两审,结果完全相反,核心争议点其实就围绕着《工伤保险条例》里的一条规定,咱们用大白话给大家拆解明白。 先看核心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简单说,要想算“视同工伤”,得满足三个关键条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支持家属,认定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杨某的情况符合规定,理由有三点: 第一,杨某是为了参加6点半的班前会才提前到岗,5点55分已经进入公司,这属于“为开展工作做必要准备”,应该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畴内; 第二,从杨某发病到死亡,前后不到2个小时,远远没超过48小时,而且整个过程是连续的; 第三,杨某就是个普通工人,不是医生,没法判断自己病情的严重程度,以为回家歇歇就好,这很符合普通人的反应。人社局要求他必须径直去医院,相当于拔高了对非专业人士的要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初衷。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处理。这个结果让杨某的妻子看到了希望,可人社局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人社局胜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样,但最终却采纳了人社局的观点,改判驳回了杨某妻子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也很明确: 首先,杨某虽然到了公司,但没打卡、没参加班前会,也没开始履行工作职责,相当于还没进入“工作状态”; 其次,请假本身是处理个人事务,不是工作职责,一审法院把“请假”当成“工作必要准备”,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人社局引用了人社部法规司的一个复函,这个复函里说得很清楚:视同工伤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连贯发生。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发病,但没去医院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杨某的情况正好符合这个“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人社局还提出一个疑问:杨某从公司到家最多30分钟车程,可他发病到死亡花了约2个小时,远超正常时间,过程不算连续。加上杨某所在的公司也支持人社局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你觉得杨某的情况该算工伤吗?如果是你,工作中突发不适会先回家还是去医院?你觉得工伤认定该更侧重法理还是情理?咱们一起讨论,也让更多打工人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类似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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