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好不容易考上技术学院,结果分到的5个舍友,有4个抽烟,还打游戏到深夜。男子找辅导员协调调换宿舍,被拒后声称“要跳楼”,结果真的就掉入河中溺水身亡。谁知学校却解释,男子年满18周岁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男子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2024年9月份,男子赖某经过10年寒窗苦读,终于考上了一所技术学院。虽然学院的知名度并不高,不过赖某非常珍惜这次继续上学的机会。 在开学之前,赖某就非常向往大学生活,曾无数次的幻想过自己将来会遇到什么样的同学,遇到什么样的老师,会发生什么样有趣的事情。 好不容易等到了开学,赖某背着行李满怀憧憬的来到宿舍。 当时的宿舍里已经安排了其他5名同学,虽然大家来自天南海北,可年龄相仿的大家,有着说不完的话题,仅仅一天的时间,大家便彼此熟悉起来。 赖某本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头,没想到苦恼接踵而至,甚至最终还因此结束了他年轻的生命。 在这5名舍友当中,其中有4名有吸烟的习惯,他们4个人每天在宿舍里吸烟,毫不避讳,宿舍空间本来就小,没多大功夫,宿舍里就会整得乌烟瘴气。 赖某是对香烟味极度敏感的人,就会感到不舒服,甚至有种喘不上气的感觉。 这还没完,这4名舍友每天会相约打游戏打到半夜,极大影响了赖某的正常休息。 而赖某也因为说了室友两句,遭到了室友的孤立。 实在没有办法,赖某将情况反馈给辅导员,希望辅导员能够尽快协调给他换一个宿舍。 可赖某即便已经明确告诉辅导员情况已经非常严重,甚至要到跳楼的地步,依旧没能引起辅导员的重视。 结果悲剧发生了,赖某独自外出时意外掉入水中溺亡。 事情发生之后,学校对此进行了解释:学校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赖某独自外出已经违反了学校的相关制度,另外赖某作为一名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面对这样的解释,赖某的家人无法释怀,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认为,赖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备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当遇到生活上遇到挫折时,赖某未能正确处理,反而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学校方面,应该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在赖某明确告知辅导员,目前自己的状态很差时,依旧未能引起辅导员的重视,且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能管理好学生吸烟的问题,同样也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赖某家属30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