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13岁女孩被22岁男子引诱卖淫,事后,对方仅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

律安说法 2025-11-20 16:23:56

山东临沂,13岁女孩被22岁男子引诱卖淫,事后,对方仅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女孩家属不服,质疑判决,认为法院只查明1次,实际上是3次;交易金额也不是200元,而是是上万元;女孩也并非自愿,而是受到了对方的引诱,欲上诉,被法院告知过期,欲申请再审,又被告知没有权利! 据悉,婷婷是个可怜人,刚出生就被父母遗弃给路人。 这名路人正是鲁某的父亲,鲁某的父亲随后因找寻婷婷的父母未果,便将婷婷带在身边抚养。 彼时鲁某已经成家立业,婷婷比鲁某的大儿子还小两岁,因此鲁某便以侄女称呼婷婷。 婷婷上小学的时候成绩还不错,但是上了初中后,仅仅一两个月,就主动提出辍学。 鲁某一家人都不同意,但是奈何拗不过婷婷便给婷婷办理了辍学。此后,婷婷便时常和一些不愿意上学的孩子玩耍。 鲁某将这一切看在眼里,替婷婷感到惋惜,便把婷婷接到身边亲自管教,但是没过多久,婷婷就闹着要回老家跟鲁某的父母一起生活。 鲁某觉得可能是自己太严厉了,再加之父母也同意婷婷回去,便让婷婷回了老家。 可令鲁某万万没想到的是,2023年12月11日前后,回老家看望父母时,被父母告知,婷婷已经一周没有回家,随后因找寻婷婷未果,于是便报了警。 结果,报警后,发现时年只有13岁的婷婷竟然跑到KTV上班,还被朋友武某以及对方22岁的男友贾某介绍去卖了淫。 事后,武某和贾某分别被处理。其中,贾某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200元。 而得知判决结果后,鲁某难以接受!认为,判得太轻,同时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自己了解的实际情况有很多出入。 第一是,其当时报警时,并没有像判决书所说的,报警称,婷婷在KTV上班失联。 第二是,婷婷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说的是被介绍3次,但是判决书只写了1次。 第三是,3次交易的实际金额也不止200元,而是上万元。 第四是,婷婷也并非自愿,而是受武某和贾某的引诱。 婷婷也说之所以从事卖淫也是被武某和贾某劝说,可以挣大钱、买衣服,一共被介绍3次,第一次武某和贾某就收了1万多,事后转给了自己几百元,“200元是一个客人给自己私下发的红包”! 鲁某于是欲为婷婷讨个公道,便找到法院提出上诉。 不过,由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拿到判决书,还是主动联系检察院才得知的判决结果,鲁某提出上诉时,被法院告知已经过了上诉时限。 随后,鲁某说明了自己的疑问,还想申请再审,结果法院认为婷婷没有受到强迫手段,不管是200元还是上万元,都与定罪无关。介绍是自愿的,诱骗是另外的罪,该案定罪没有问题,贾某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是伤害了婷婷个人,该案实际上没有被害人,因此鲁某也没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对于符合重新审判情形的,也可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鲁某不认可法院的说法,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检察院暂未有相应的回应,记者也分别向警方、检察院、法院核实了相关的情况。 其中,法院和检察院方面仅表示警方提交的材料显示只是一起200元的交易案件。 派出所的所长已经换了,前任表示记不清此事,现任则表示,来任职时,案件已经办结,不过强调只有单次、200元的材料不属实,同时表示,婷婷在材料里说的很清楚,材料全部移交给检察院,不明白为何没有。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俗称“拉皮条”! 而引诱他人卖淫是以金钱诱惑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 另外,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正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时期,对社会还缺乏深刻的了解,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尚未成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 犯罪分子正是看中她们身上的这些弱点,引诱她们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不义之财。这种犯罪严重影响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 因此,刑法对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规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何与鲁某、婷婷一方所说的事实有出入不得而知,但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可以通过调查案卷材料确定,而如果确实如鲁某以及婷婷所说,婷婷是受武某和贾某的引诱而从事性交易,贾某的行为就是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至少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事你怎么看?

0 阅读:1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