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患精神分裂,未婚无子女,父母离世,最亲的只有一姐两妹。他退休后,仍有5

静心法谈 2025-11-20 09:35:05

上海,男子患精神分裂,未婚无子女,父母离世,最亲的只有一姐两妹。他退休后,仍有5000元/月退休金,还有各种补助,加上他很节俭,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后来,他被3姐妹送进疗养院长期居住。他的一切由大姐代为保管。13年后,姐仨因父母的遗产闹掰。后因哥哥的财产对不上账,俩妹妹起诉更换监护权,她们发现大姐偷偷转走哥哥135多万,遂将大姐诉至法庭,要求归还侵占钱款。经法庭调查,真相令人唏嘘! 刘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一辈子孑然一身,未婚未育,父母也双双离世,在他孤独的世界里,有一姐两妹是他唯一的亲人,成了他仅有的依靠。 姐妹常会关心照顾下他,让他感到信赖与温暖。 2010年,退休后的刘先生,面临着年龄越来越大,还有病情的牵绊。姐仨一商量,决定把他送到一家精神病疗养院长期居住,希望能得到更好的照顾。 刘先生虽患病,但他每月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还有600元的交通补助、300元的残疾人补助,每个季度还能拿到300元的敬老补贴。而且,疗养院的部分费用工作单位还能报销。 他生活一直勤俭节约,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家人都知他有钱。 三姐妹商议由大姐保管和打理刘先生的三个银行存折和所有证件,大姐拍着胸脯保证,一定会尽心尽力,还主动承担起记账的责任,详细记录刘先生日常开销的费用。 两个妹妹也信任大姐,从未对她产生过一丝质疑。 然而在2023年,三姐妹因父母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嫌隙,几次闹上法庭。 曾经亲密无间的亲情,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变得脆弱不堪! 他们由遗产纠纷晋升到姐姐对刘先生财产管理也产生怀疑与不满。 于是,两妹妹把大姐诉至法院,以哥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姐有管理不当,账目不清,照顾不精细为由,请求法院更换两人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在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监护人缺失时,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监护人。 《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发现姐姐多次从刘先生的账户里取现金出来,还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法院觉得相比姐姐,眼下由两个妹妹来当监护人更合适、更让人放心些。 最后法院判决:变更两个妹妹为刘先生的法定监护人。 姐姐无奈,只好把保管的刘先生的银行存折和那些证件资料等交给两个妹妹。 两个妹妹接手后,一查账,让她们大吃一惊。 过去13年里,姐姐从刘先生账户里转走的钱竟然高达135万元。 她们的愤怒和疑惑达至极点,大哥住在疗养院,每月有稳定的收入,大部分费用还能报销,按理说花不了多少钱啊。 这么大一笔钱到底去了哪里?她们怀疑大姐动了手脚,侵占了哥哥的财产。 于是又将大姐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侵占哥哥的钱款。 法庭上,大姐满腹委屈地辩称:从2010年起,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弟弟,每月把他从疗养院接出来住。 住房是用他的积蓄租的,房租年年涨,开销不小。还有他平时的花费、看病、家里其他房子的物业费,哪一样不要花钱? 你们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你们能拿出真凭实据证明我侵占了吗? 法官经过深入的调查审理,确认从2010年到2023年9月,实际上是姐姐在管着弟弟、履行监护职责。 人活着,吃饭穿衣看病,肯定得花钱,大姐用弟弟的钱去支付基本生活费,按说是合理的。 但刘先生情况特殊,长期住在疗养院,单位又有明确的护理费报销政策,加上他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金,实际上他住在里面的基本生活开销基本都能覆盖。 大姐掏钱的地方,主要是刘先生偶尔被接出去住几天、出去看病、姐姐去探望他或者赶上特殊时期产生的额外费用。 至于大姐提到的律师费、诉讼费、装修房租的装修费等大钱,她却一张发票或者付款记录都拿不出来。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大姐和她女儿一家长期住在用刘先生的钱租的房子里,还用刘先生的钱花10多万装修出租房。 有好几年刘先生身体状况很差,根本不能离开疗养院,可大姐一家住房,租金却由刘先生承担,同时,她还将弟弟名下的一处房子租给别人,租金她自己拿着。 13年间刘先生仅外出66次,每年就医6-8次,家庭聚餐等费用总额有限,不可能全部由刘先生承担。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大姐利用刘先生租房全家来住,并花他的钱装修,将他的房屋出租获利。大额支出,未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支付凭证,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其合理性。 大姐作为监护人,未履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滥用财产处分权,转出135万元超合理限度,应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酌情认定大姐应向刘先生退还钱款70万元。 大姐的精细算盘打得咔咔响,却难遮算计亲情的丑陋! 您对此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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