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家中国邮轮公司以“爱国”为名取消日本靠岸观光这事,我觉得有必要把逻辑厘清楚。 首先,商业行为的基础是契约。 消费者购买邮轮服务,目的地观光是合同里明确的核心价值之一。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比如台风、海啸),取消行程大家都能理解。但现在仅仅因为一个模棱两可的“爱国精神”或者“关系态势”,单方面违约剥夺乘客下船的权利,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爱国是个人的情感选择,不该成为商业违约的遮羞布。 一家企业,既然开设了中日航线,就是承认了这种商业交流的合法性。到了门口不进去,既没有打击到对方的经济(港口费照样得交),反而是惩罚了自己的客户。 把商业信誉政治化,其实是极其短视的行为。所谓的“船上文娱活动”补偿,根本无法对等原本的旅游体验。这种做法如果被默许,以后任何违约是不是都能披上一层“正能量”的外衣来逃避责任? 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