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子买了一件新衣服,就跟一帮朋友吃饭,大家抽烟喝酒,两个小时过去,新衣

趣谈社会呀 2025-11-17 21:11:47

江苏南通,女子买了一件新衣服,就跟一帮朋友吃饭,大家抽烟喝酒,两个小时过去,新衣服的价值也利用完了,于是她就找店家,要再换一件新衣服,店家闻到衣服有一股味道了,当场就拒绝她,结果女子强行拿着一件衣服就跑了。   店主忙忙碌碌,当时店内冷冷清清,她想让店里有生意,只能假装忙碌,吸引顾客,果然,很快就吸引一个女子进来了。   这个女子很快就要参加一场聚会,她需要一件新衣服撑场面,为了这场聚会,她进店要找一件好看的,时尚又大方的。   店主看到女子进店,自然十分高兴,终于吸引了顾客进来,她赶紧招待女子。   店主不愧是卖衣服的高手,女子进店,就先问女子的需求,她女子将要参加一场聚会,马上知道女子的意思。   她马上综合女子的身材,容貌,气质,推荐了一件非常不错的衣服,女子穿上身,果然感觉非常合适,整个人都精神了,显年轻了,变时尚了,这件衣服正是她想撑起场面的衣服,她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这件衣服。   衣服可真是女人的开心果,穿着漂亮的衣服在身上,女子走起路来都带风,人也自信多了。   有了这件衣服,女子来到朋友们身边,显得神采奕奕。   她很快融入朋友的聚会中,和朋友一起推杯换盏,品尝美食美酒。   谈天说地中,女子们聊着各自的爱好,聊着天南地北,时不时再碰个杯,喝口美酒,男子们则休闲地点起了烟,在烟雾缭绕中,大家都聊得特别开心。   他们所在的饭店,是一家非常有人间烟火的小吃店,他们坐在座位上,可以闻厨房飘出来的香味,在油烟味的熏陶下,他们的这一顿饭吃得实实在在,很是满足。   吃饱喝足,也聊尽兴了,时间也过去两个小时了,大家这才尽兴而散场。   女子一离开饭桌,她就有一个地方要去,她要将自己的这件新衣服给换了,她已经不喜欢这件衣服了。   她来到衣服店,开口就跟店主说她要换一件衣服,这件衣服她才穿两个小时,还是新的。   店主一听,赶紧走到她跟前,结果闻到了一股油烟味,还有淡淡的烟味,她想起女子是穿着新衣服去聚餐的,很快就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她好言好语地跟女子说,这件衣服已经卖了两个小时了,现在又已经有一股味道,是不能退的。   店主其实非常明白,女子买这件衣服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想穿新衣服,在朋友面前显摆,现在聚餐完了,衣服的价值没有了,所以又要换新的衣服。   她可不管女子怎么想的,女子耍聪明,就是要将已经不能卖的衣服退回来,店主也不想吃这个亏,但她又不想得罪女子,就跟女子说:“这件衣服已经剪掉牌了,是不能卖了,不能退的。”   不料女子趾高气昂地说道:“我可以加20元。”   店主终于明白女子是什么样的人了,也不想跟女子再拉扯了,就坚决地表明态度,就算加钱也不退。   女子也不装了,不再让店主换衣服,她拿起店里的一件衣服,跑了出去。   店主是真没想过,女子竟然如此明目张胆,换不了衣服,还强行拿走一件衣服,真是太嚣张了。   她赶紧追了出去,店主已经想好了,如果这件衣服追不回来,她将追究女子的责任。   在这件事中,本来店主就没有任何过错,卖给女子的衣服是很好的,是女子已经利用完这件衣服,才想换的,这是很不合理的。   那么女子是否可以换衣服呢?   1、店主卖掉这件衣服,和女子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双方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这件衣服是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店主有义务退换货,但这件衣服没有质量问题,女子无理由退货或者换货。   2、女子换不了衣服,就强行拿走一件衣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是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女子不归还,拿走了这件衣服,民警可以对女子处于行政处罚。   好在店主追出去,把这件衣服要回来了。   那么你对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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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后不知天在水, 满船清梦压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