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开车叼牙线棒也会被罚!”江苏无锡,一男子驾车在一条右转车道等候时,觉无聊,便将一支牙线棒叼在嘴里。不过,男子始终自觉双手稳握方向盘、视线始终向前,驾驶操作毫无异常。不料,男子叼牙线棒这个细微动作被交通摄像头清晰记录,次日收到了一张罚单,违法行为定性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以警告。男子对此深感不解,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诉,强调自己并未分心。平台管理员回复称,该行为若分散注意力即属违法。有记者进一步致电咨询,得到明确答复:此类行为按规定必罚,且不可申诉。 据悉,2025年8月25日下午,钱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市区的一条右转车道上,等候时,有些无聊,并便从口袋里掏出一支牙线棒,顺手叼在嘴里。 钱先生虽然嘴里叼着牙线棒,但双手稳稳握着方向盘,眼睛紧盯前方,自认为一切正常。 然而,就在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瞬间,路口的交通摄像头捕捉到了这一幕。 第二天,钱先生在交管12123APP上收到了一条违法通知:因“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处以警告处罚。 钱先生愣住了,他反复回想当天的情况,除了叼牙线棒,自己没有任何异常操作,两手没离开方向盘,视线也没偏移,怎么就被罚了? 钱先生决定申诉,在交管12123APP上提交了申请,详细说明自己当时“全程双手握盘、目视前方”,并强调叼牙线棒并未分散注意力。 几天后,平台管理员回复了他:“嘴里叼牙线棒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 钱先生不服气,又拨打了无锡市12123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叼牙签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电子抓拍会被录入。” 有记者拨打热线了解情况,问及能否申诉时,对方直接表示“申诉不了”。 钱先生的遭遇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讨论。 部分网友认为处罚过于严苛,调侃道:“难道以后开车连嚼口香糖也要被罚?” 但也有许多人支持严格执 法,一名网友评论:“分心驾驶的隐患往往藏在细节里,今天叼牙线,明天可能就低头捡东西,事故就是这么发生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驾驶员钱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叼牙线棒”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此条款中的“等”字,本意并非穷尽所有违法行为,而是表明法律要规制的是一切在性质上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类似,可能分散驾驶员注意力、降低应对突发情况能力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口腔中存在异物感,会持续吸引驾驶员的一部分注意力,即使其双手握盘、目视前方,其大脑的专注度也已并非处于最佳驾驶状态。 牙线棒作为口腔内的硬物,可能导致吞咽动作、面部肌肉紧张等,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都可能影响驾驶的稳定性。 同时,钱先生叼牙线棒存在现实的风险场景,例如,牙线棒突然滑落,驾驶员本能地低头或伸手去捡拾,将瞬间构成“双手离开方向盘”或“视线离开前方”的严重危险驾驶行为。 所以,从预防交通风险的角度,交管部门对钱先生叼牙线棒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2、交管部门对钱先生采取警告处罚是否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交管部门将钱先生的行为与“手持电话通话”等更为严重的分心驾驶行为相比,其危险性相对较低,后者通常罚款50-200元并记分。 所以,交管部门对钱先生处以警告,而未进行罚款或记分,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最轻微的措施,还体现了交管部门区分了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的是一种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的惩戒,符合比例原则,处罚是适当的。 3、交管部门所说不可申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虽然交管部门告知“申诉不了”,但这不等于钱先生完全没有法律救济途径,他仍然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钱先生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