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乒乓球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受贿! 乒乓球前世界冠军滕义受贿逾亿元获刑14年!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其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因滕某曾系世界冠军,人脉资源丰富,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人脉资源,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6545万元。乒乓球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 实践中,谈及受贿,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受贿罪。该观点有失偏颇。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前述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只有前述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不过,前述人员以外的主体,完全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明知他人向自己的丈夫行贿而帮助收受贿赂的,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但其完全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正犯。 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第二大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首先,“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即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至于其他人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可认定为“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其次,“关系密切的人”大致可归纳为亲缘关系、感情关系和利益关系等方面。最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但在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原有职务的人。 前述人员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总的来说,虽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正犯,广大网友切勿掉以轻心,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