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无锡,男子开车叼着一根牙线被监控拍摄处罚,违法行为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男子质疑:“我两手握着方向盘,完全正常驾驶,怎么不安全了?”网友:吓死了!我长时间驾驶有点疲劳,嚼槟榔缓解缓解疲劳,这算不算违法? 这天,钱先生着急办事,吃饭很急,不下心卡了牙齿,于是他拿着牙线边剔牙边上了车。 坐在驾驶位后,钱先生就把牙线叼在嘴里开车,但是几天后,他却收到了违章的警告处罚。 虽然没有扣分,但钱先生还是不服气啊。照片上自己全程两手握着方向盘,目视前方,完全正常驾驶,既没分散注意力,也没影响操作,这样的处罚是不是“一刀切”了? 于是钱先生选择了申诉,却被驳回了!理由是:“嘴里叼着牙线棒,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 钱先生还是不能接受,把这事情发到网上,让网友评评理。 记者联系无锡宜兴市交通指挥中心后,得到的回复更让人哭笑不得。 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交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叼牙线、牙签、还是嚼口香糖,都是妨碍正常交通。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按照这个逻辑,看后视镜、换挡,打开雨刮器等,都会分散注意力,影响正常驾驶。 也有网友说,我是货车司机,开车就要嚼槟榔,因为不嚼就脑壳有点昏昏沉沉,注意集中,越嚼越精神,一块槟榔可以嚼个把小时,那我这样也是妨碍安全驾驶? 还有网友说,刚刷到新疆的交警说开车可以嚼点口香糖,防止疲惫。到底哪个是对的? 我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文字条文界定,不能以个人想法为依据。交通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有问题。 交警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他们只是执法者,有条款执行,没有条款或者模糊就不能执行,司法解释权在最高院或者最高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包括: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弯腰捡拾物品等具体动作,但"叼牙线"并未列入其中。 当"可能危害"成为处罚依据,法律就变成了“薛定谔的猫”! 用“可能分散注意力”这种主观推断代替明确法条,相当于把处罚权交给了执法者的“个人感觉”。今天可以罚叼牙线,明天就能罚开车时皱眉——毕竟“皱眉可能影响判断力”? 交警作为执法者,只有执行明确法律条文的权力,而非创造"潜在规则"。"这种"我即法律"的执法思维,比叼牙线本身更危险。 这种“宁可错罚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思维,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轻慢。 如果所有“可能危害安全”的行为都要被处罚,那么:开车时打喷嚏算不算?毕竟会闭眼0.5秒。甚至路上看到美女分神算不算?毕竟会影响判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明确性。当“妨碍安全驾驶”变成一个可以随意解释的“口袋条款”,当执法者开始用“为你好”代替“依法办”,我们每个人都在成为潜在受害者。 建议无锡交警部门重新审视这起处罚:要么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叼牙线”,要么公开道歉撤销处罚——毕竟,比交通安全更重要的,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