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花了2450元买了一个电饭煲,用了几个月后,底部就烂掉了。商家给她换了一个,可新的电饭煲没用几个月,上部和下部都烂掉了。售后表示可以给她换一个外壳,女子不同意,说你们承诺过可以换货,但对方则表示,当初承诺的工作人员已离职,且你煮饭的时候有水汽,厨房有盐碱,这种生锈的情况是很正常的。 来大姐在9月份搬新家时,买了一款价格昂贵的苏泊尔电饭煲,当时花了2450元。 买回去后,她还舍不得用,因为她从来没有用过这么贵的电饭煲,女儿还说有新的,让她别舍不得用。 后来来大姐才拿出来用,可没用几个月,就发现电饭煲的外壳底部接缝处生锈了,并且是从内到外的损坏,于是赶紧拿到门店。 工作人员态度很好,说,这样吧,重新给你换一个,你拿回去用。但来大姐还是心生疑虑,要是拿回去用了还是一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这是不是质量问题啊?要不然我直接退货算了。 对方说,不可能的,你拿回去再用用,如果又出现这种问题,我直接给你退掉就行了。 有了工作人员的承诺,来大姐又拿着电饭煲回去使用。可使用了几个月后,怎么又出现上部和下部都烂了、都生锈的情况? 她说,第二次拿回电饭煲的时候,她格外小心,生怕再出问题,所以每次用完都会洗干净、擦干,然后收起来。 可还是出现了这种问题,她就觉得是产品质量问题,坚决要求退货。 可是商家却说,都已经给你换了一个了,怎么还能给你退货呢?这完全不符合规定。 再加上这不是质量问题,你也拿到售后部去问了,人家都说这是正常情况。 售后部的人也给她解释,说你煮饭的时候肯定会有水汽,厨房也会有盐碱之类的东西,这个电饭煲生锈是很正常的。 来大姐就有点不高兴了,我买电饭煲回去就是用来煮饭的,怎么可能没有水汽呢?厨房又怎么可能没有盐碱呢?但我也不可能因为有这些,就买一个容易生锈的电饭煲回去呀。 后来工作人员自己也说,这不是工艺的问题吗?改了模具,以前的是塑料的,现在是金属的。 并且告诉来大姐,金属材质有好处,就是它不易老化,不像塑料的,用久了插头、外壳容易出现问题,还可能漏电或者起火。 现在金属材质虽然有生锈这些问题,但是对人的安全系数提高了。 来大姐也不想和对方再多说,直接说,我要退货,你这样的电饭煲我从来没见过,更没有见过花2000多块钱买的电饭煲还会生锈。 售后方面只能做出这样的解释,不能给她退货,只能给她换个外壳。而门店也表示,我们从来没有承诺过你用了这么久出现这样的问题,还会给你退货。 来大姐说,当初那位工作人员可是这样承诺的,要不然我当时就直接退货了。可是那位员工已经找不到了,人家已经离职了,所以现在这个问题还一直僵持着。 不过让人觉得奇怪的是,2000多块钱的电饭煲为什么会生锈呢?难道真的是因为改了工艺?真的是因为电饭煲的外壳是金属材质的原因吗?而不是质量问题? 1、电饭煲两次使用均生锈损坏,来大姐可以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事件中,电饭煲两次使用均出现生锈损坏,不符合正常质量标准,属于质量缺陷。即便商家更换过一次,问题仍未解决,来大姐有权依据该条例要求退货,商家以“环境因素”拒绝无法律依据。 2、工作人员承诺“再出问题就退货”,员工离职后商家需履行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本事件中,工作人员的承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商家承担,即便员工离职,承诺仍对商家有效。商家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退货,违反法律规定。 3、商家称“水汽、盐碱导致生锈是正常情况”,该抗辩无效。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本事件中,电饭煲作为厨房用品,应具备抵御正常使用环境中水汽、盐碱的性能,生锈损坏说明其未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商家将质量缺陷归咎于正常使用环境,不符合该条例规定,抗辩无效。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呢?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11月10日报道


